拼多多BUG创造千万损失 消费者薅到的“羊毛”该退吗?

导读:从1月20号凌晨开始,拼多多出现巨大漏洞,用户可以领取100元无门槛券。有大批用户开启“薅羊毛”的节奏,利用无门槛券来充值话费、Q币。

  【拼多多“薅羊毛”事件】

  从1月20号凌晨开始,拼多多出现巨大漏洞,用户可以领取100元无门槛券。有大批用户开启“薅羊毛”的节奏,利用无门槛券来充值话费、Q币。

  4毛就可以冲100块话费,疯狂者“一夜未眠”,利用这一漏洞给自己储备好了够用十几年的话费,有网友甚至晒出截图,表示自己账户内有超过50万Q币余额。至于拼多多的损失――目前网络流传的损失数字是超过200亿元,甚至有网友担心“拼多多会不会一夜倒闭”。

  拼多多则在20日中午12点多发表“关于“黑灰产通过平台优惠券漏洞不正当牟利”的声明”,表示被盗取了数千万元平台优惠券,声明具体内容如下:

  “1月20日晨,有黑灰产团伙通过一个过期的优惠券漏洞盗取数千万元平台优惠券,进行不正当牟利。针对此行为,平台已第一时间修复漏洞,并正对涉事订单进行溯源追踪。,并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涉事黑灰产团伙予以打击。”

  对于高达200亿的损失,拼多多相关负责人回应称这一数字不实,“最终还能追回不少,实际资产损失大概率低于千万元。”

  对于具体是什么漏洞导致黑灰产团伙盗取优惠券,以及如何追讨资产损失,拼多多方面向记者表示,由于公司正配合警方调查,具体案情暂时无法对外披露,有进一步消息将第一时间对外公布。

  【拼多多重大Bug 职业羊毛狂欢】

  拼多多出现100元无门槛券的Bug,而且用户还可以重复领取,部分职业羊毛党发现Bug后迅速行动,开始呼吁周围的朋友一起领取。其后获得足够收益后,这批羊毛党抱着“法不责众”的态度在某论坛上公布这个Bug,引发非羊毛党用户参与。有接近拼多多方面的人士向记者透露,参与此次漏洞的普通用户并不多,资产损失大部分来自黑灰产团队。

  值得注意的是,职业羊毛党看中充话费和Q币是自动发货,因此他们将优惠券迅速兑现,并将话费、Q币兑换成现金。对于拼多多而言,能否向三大运营商以及腾讯追讨这一次损失成疑。

  在《拼多多服务协议》7.1禁止行为中,用户使用拼多多平台外挂或利用拼多多平台当中的Bug来获得不正当的利益赫然在列。但另一方面,拼多多发言人称其系统不存在安全漏洞,此黑灰产是利用“规则漏洞”薅走优惠券的,至于“规则漏洞”属不属于“平台BUG”拼多多相关负责人并没给答复。

  【拼多多是否有权撤销优惠券?】

  在本次事件中,拼多多认为由“黑灰产”团伙通过平台漏洞获利,并表示将对涉事订单进行溯源追踪。

  那么“黑灰产”应该由谁来界定呢?

  一、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表示:

  “黑灰产”的认定从严格意义上讲,,。当然,平台方如果能够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材料,、司法、。”

  除此之外,《合同法》第186条规定了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其目的就是赋予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合意后法定要件实现前以悔约权,使赠与人不致因情绪冲动,思虑欠周,贸然应允将不动产等价值贵重物品无偿给与他人。“总体来说,优惠券是属于赠与行为,可以合理撤销。”

  拼多多在公布之后,可能会有少量的用户会退回,但是绝大部分都已经充值或消费掉了,这样追回比较困难。还没使用的可以冻结,以挽回损失。

  二、北京工商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吕来明教授表示:

  “重大误解(表意错误)产生的合同,可以撒销。当然并非情况下经营者发行的优惠券都可以重大误解为由撒销。但我认为,今天拼多多这个构成了重大误解,可以要求追回;之前也有类似情形,电商经营者选择不追回而自行承担损失,是综合衡量各种利弊的选择,并非法律上不可以。”

  有的时候也不排除经营者有意制造一个热点事件吸引流量。所以是Bug还是有意为之,还要根据具体细节判定:

  (1)若用户用优惠券从商家买了东西,除非卖家已接到通知或明知出现Bug仍接受优惠券,否则,一般情况下,用户和卖家的买卖合同仍成立,平台Bug的损失可以向用户追偿,商家发货后可用此优惠券和平台结算;

  (2)若是平台自营,用户用优惠券购买商品,则平台可要求撒销优惠券使用,买方应支付剩余价款,如不同意,可撒销订单。

  可以说,拼多多这次的损失,是自己给自己带来的。从以往的经历来看,其他大公司因自身问题造成失误,多数都是自掏腰包。对于拼多多来说,大概率也依然会是如此。不过从拼多多的声明来看,他们更主要是针对职业羊毛党进行追讨,而并非针对普通消费者。

  【“薅羊毛”的消费者有错吗?】

  这要分为多种情况进行讨论:

  首先,涉及人为破坏计算机系统出现漏洞的,属于《刑法》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情节特别严重面临五年以上的刑期。

  其次,若是不涉及到人为破坏系统,仅是利用漏洞,这类情形严重的话,实践中涉及盗窃罪、侵害知识产权罪。

  再次,除了自己“薅羊毛”,还发布漏洞信息的人,传播这类信息可能涉及到前面罪名的共犯,也可以单独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或构成扰乱市场秩序的行政处罚,这个行为至少会影响到个人信用。

  最后,少量“薅羊毛”,一般不构成犯罪,所得属于不当得利,应及时予以返还。不过,若是在事实公布后还继续“薅”的,这就构成盗窃罪。

  【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文】

  一、

   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 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做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 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

   第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四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