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出事 哪些酒友要承担责任?

导读:过年前后,亲朋好友聚会频繁,请客吃饭时喝点酒更是常态。但近两年因饮酒产生的赔偿案件屡见报端,引起了社会关注与热议。那么,喝酒出事,哪些酒友要承担责任?若发生意外情况,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律师为您进行全方位解读。

  过年前后,亲朋好友聚会频繁,请客吃饭时喝点酒更是常态。但近两年因饮酒产生的赔偿案件屡见报端,引起了社会关注与热议。那么,喝酒出事,哪些酒友要承担责任?若发生意外情况,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律师为您进行全方位解读。

  【喝酒出事 哪些酒友要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但在以下情况下,共同饮酒人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一、因饮酒诱发疾病、伤残甚至死亡

  明知醉酒人不能饮酒,在因喝酒的情况下引发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导致伤残、死亡的情况发生;

  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劝酒诱发疾病的,劝酒者无需承担过错责任,但给予公平责任原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即劝酒者无论是否知道对方不能喝酒,都应承担责任,只不过前者须承担较大责任。

  二、强迫性劝酒

  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言语要挟、刺激对方、强迫灌酒等,对于造成损害结果的,劝酒者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

  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情况下,一旦发生损害结果,同饮人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醉酒人不听劝阻,同饮人则可以减轻或免责。

  但同饮人知道醉酒人喝多,语无伦次、神志不清情况下,同饮者应劝阻其不要喝酒,在能够进行劝阻时却没有劝阻导致意外发生的,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四、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如果醉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此时同饮者负有一定监护义务。

  如果同饮者没有将醉酒者送到医院或让其到达有人照顾的场所(如家中),此时如果发生意外,则同饮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什么是共同饮酒人之间的安全保障义务?】

  共同饮酒时为让客人尽兴娱乐回避不了热情敬酒、劝酒,虽然相互之间正常饮酒不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也没有约定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在共同饮酒的先行为下附随产生的安全保障义务和侵害赔偿责任是存在的,只有因共同饮酒行为致使他人发生特定的危险,其他共饮人才凸显特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

  从侵权法确认的侵权赔偿责任可知法律赋予共同饮酒人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因为只要共同饮酒人付出合理限度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就可能会避免或降低侵害风险的发生。

  一、提醒、劝阻、通知义务

  共同饮酒过程中虽没有强迫其他共饮人不饮酒的权利,但发现共饮人出现酗酒、醉酒或不良反应后应立即提醒、劝阻已进入兴奋状态不能自拔的共饮人停止酗酒。如确有必要可通知其亲友或有关社会公共服务部门等及时排除危险的义务。

  二、扶助、照顾、护送义务

  饮酒过程中,特别是对于酒醉而可能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共饮人应相互关照给予醉酒人以最大限度的扶助,应当亲自照顾将其及时护送至家中交亲友照管或护送医疗机构救治,并妥善照看其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及时使其脱离危险的环境和状况的义务。 

  【共同饮酒致人伤亡的归责原则】

  此类案件涉及侵权行为类型,为侵权法上的不作为侵权。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加害行为,不仅指积极作为,还包括消极的不作为。但是,对于不作为的加害行为而成立侵权行为,须以行为人于法律上本有积极作为义务为前提。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即为积极作为义务,违反该等义务原则上即为有过错,构成不作为侵权,其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则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两人以上没有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承担各自相应责任。

  【共同饮酒致人伤亡的责任承担】

  (一)伤亡者责任

  共同饮酒的人身安全是以自我保护为主,以其他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为补充。饮酒过量会导致身体受到损害,严重的会发生酒精中毒致人死亡。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害人,应当认知和预见到自己过量饮酒的潜在危险和严重后果。明知醉酒的危险性而不控制酒量和采取有效措施或轻信能够避免,其本人具有过量饮酒与伤亡后果最直接、最主要的因果关系,自身具有重大过失,应对其伤亡的后果负主要责任。    

  (二)组织、召集者责任

  无论组织、召集者是否直接参饮应属于共同饮酒人,应当对所有参与人的人身安全提供适当照顾。从公序良俗和基本的道德要求角度看,对宴饮参与人的饮酒数量应当审慎控制。对其人身安全应当负有合理注意并提供必要的扶助。强迫性的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而劝其喝酒、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或者酒后驾车未劝阻等,均应当认定行为人存在一定的主观过失,应当对宴饮参与人的人身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符合我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

  尊长或领导参饮的,即使未劝酒但放任受害人过量饮酒,应与劝酒者负同等责任或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来具体确定判断的因果关系、过错大小标准和承担责任的比例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参与者责任

  共同饮酒人之间不仅达成了共饮的默契,且相距咫尺,最具有发现和判断共饮酒友是否酒醉或有不良反应特征的便利,故负有及时与同饮者履行安全保障的义务。

  参与者责任可分如下几种情形:

  (1)明知与其饮酒的人患有某种禁酒疾病或酒量有限或发现饮酒后出现不良反应以及明知酒后即将发生危险情形(如酒后驾驶)等仍与之对饮而不履行劝阻义务,而导致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违背善良风俗,应认定与受害人对饮的人具有间接故意的过错,应当承担赔偿的主要法律责任。

  (2)共同饮酒的共同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原因力,且未及时履行劝阻、救护义务与伤亡事实具有间接的、次要的因果关系,应认定与受害人对饮的人具有一般过失,应按照原因力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劝酒者先前不知受害人有病,被劝酒者也认为少量饮酒不会发生危险,受害人只劝饮用了少量的酒,结果却诱发了对方疾病甚至伤亡后果的发生,根据公平责任,劝酒者可适当承担补偿责任。

  (4)醉酒后共同饮酒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保障义务而委托他人代为看管,未对醉酒人采取妥善的处置措施,对伤亡的结果具有一定的过失责任,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当然,对于通常情况下理性人不能预见的损害后果,共饮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例如,对于酒精中毒造成身体的伤害、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的损害、酒后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的损害等情形,理性人一般能够预见的损害后果,因而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对于他人在酒后犯罪、殴打他人、自毁财务等情形,理性人一般无法预见的损害后果,共饮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