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私了后"侵权之债"转化为"合同之债" 还能否要侵权赔偿?

导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中,当事人双方在诉前已经达成了相关赔偿协议且已履行的情况下,其侵权之债已经转化为合同之债,没有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对当事人一方要求继续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2日,潘某与A公司员工陈某、田某、胡某、魏某等六人商量一起聚餐,聚餐费用AA制,因潘某刚入职,其他六人每人商议出100元。潘某则购买了一瓶白酒,七人将酒平分喝完。

  当晚22时许,七人吃完饭后来到某火吧,中途陈某又叫来以前的同事李某,八人用扑克牌玩“梦幻拖拉机”游戏喝酒,期间共消费了两箱啤酒。次日凌晨0时50分许,八人离开某火吧,同事苏某即搭乘出租车回家,陈某、李某、韩某三人在前走。三被告与潘某在路过路边一安全通道时,潘某跳起抓住安全通道内钢架管(约2米高)玩耍,不慎从钢管上摔下。在潘通摔伤后,三被告立即上前扶起潘某并背到宾馆。凌晨2时30分左右,潘某说其头疼的厉害,被告胡某和魏某便轮换背着潘通来到天水某医院门诊就诊,经医院初步检查潘通系创伤性脑损伤,需对其进行手术治疗,二人遂用潘某电话联系其父亲并经同意进行了头部手术,术后转到重症监护室,后潘通经抢救无效死亡。

  潘某死亡后,潘某父母即本案原告公证委托其长子潘某1处理潘某死亡后的一切事宜。被告田某、胡某、魏某以及当天喝酒的参与者苏某、陈某、韩某、李某在A公司主持下与潘某1达成协议,支付潘通家属9万元。其中,员工捐款11500元,潘某9月份工资8000元,公司慰问金5000元,住院期间七名参与人员支付现金17000元,后又共同承担48500元。同时,注明该协议为本事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与当事人再无任何关系。

  此外,潘某死亡后,在公安机关主持下,施工安全通道的搭建方B公司与潘某1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付死者潘某家属丧葬费等费用10万元。协议履行完毕后,,要求田某、胡某、魏某和A公司支付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共计494210.03元的60%,即296526元。

,潘某死亡后,二原告公证委托其长子潘某1处理潘某死亡后的一切事宜,在A公司主持下,被告田某、胡某、魏某及其他四名参与者与其达成协议,并在协议中注明“该协议为本事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与当事人再无任何关系,”且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对此,从协议的形式和内容来看,各方达成的关于潘某事件处理说明及协议书系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协议当时人都具有约束力,协议各方非依法律规定或者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该协议。同时,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故对原告要求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

  关于原告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经审理查明,潘某当日是与田某等七人私人聚餐饮酒后从钢管上摔下来受伤死亡,其死亡系意外引起,与A公司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A公司对其死亡不存在过错。

  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生活中,发生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后,当事人之间私下协商甚为频繁,但之后又反悔的事情时有发生。如何认定这种“私了”协议是本案的关键。

  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首先应审查各被告是否对死者的死亡存在过错,其死亡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次,应审查双方事后签订的协议公平合理,是否履行完毕,是否存在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最后,如协议可撤销,从程序方面应将撤销协议作为前提条件,进而根据案件实体情况作出裁判。

  本案中,首先,潘某的死亡系其饮酒后在安全通道玩钢管跌落所致,其同行者并没有明显的劝阻行为,且事发后没有及时送医治疗,故同行的三被告对其死亡具有一定的过错,也具备法律上的侵权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在潘某死亡后,原告公证委托其长子与三被告及其他四名参与者达成协议,并在协议中注明“该协议为本事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与当事人再无任何关系,”且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民法总则》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这种事后的私了协议,从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来看,属于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权利义务的处理,其侵权之债已经转化为合同之债。从协议的签订过程来看,各方当事人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协议不属于显失公平的合同。且在签订本协议的过程中,不存在合同可撤销的其他情形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所以该协议不属于可撤销合同的范围。所以,协议应当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最后,综合全案考虑,程序上原告并未提出对协议的撤销诉讼请求,实体上各被告已经履行完毕赔偿金额,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利于社会诚信系统的构建。如果允许当事人随意反悔,对协议的效力不予认定或随意撤销,则会形成发生纠纷后,当事人之间没有必要协商,因为协商后的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这样,既会引起社会信任危机,也加重当事人诉累。

  综上所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中,当事人双方在诉前已经达成了相关赔偿协议且已履行的情况下,其侵权之债已经转化为合同之债,没有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对当事人一方要求继续赔偿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