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夫妇闹离婚 分完房子分土地 农村宅基地离婚可以分吗?

导读:宅基地不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本案中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吴某夫妇婚后建造、共同出资、共同居住,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依法进行分割。

  村民吴某与外村廖某(女)于2015年结婚,廖某不是农业家庭户口。婚后吴某在村里分得宅基地一块,办理了农村宅基地的用地及土地登记手续,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集体土地使用证上均注明权利人是吴某,同年吴某与廖某共同出资在该宅基地建了一栋三层的房屋。

  婚后二人感情不和,闹离婚,但就该宅基地及房屋分割产生争议。

  提问: 对于宅基地及该土地上的房屋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律师解答】

  宅基地不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本案中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吴某夫妇婚后建造、共同出资、共同居住,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依法进行分割。具体理由如下:

  (1)宅基地不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但是夫妻共同财产也仅包括个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申请获取的宅基地使用权,因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故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吴某与廖某离婚时,该宅基地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虽然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不允许转让,但在涉及继承纠纷、离婚纠纷等情形时房屋所有权作为私人财产可基于人身关系取得。我国相关政策规定不允许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房屋所有权人对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翻建、改建、扩建。但是并不意味着只要是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都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要从多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如房屋建造的时间、有无共同出资等。

  本案中的吴某与廖某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吴某婚后分得的宅基地上建造了房屋,且作为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建造系吴某夫妻共同出资,且夫妻双方无特殊财产约定,故该房屋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综上所述,宅基地不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