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9-08-16 01:35:15


  交通事故 民事起诉状

  原告: 性别:男 年龄:

  民族:汉 住所:

  身份证:

  

  被告(一): 性别: 年龄:

  住址:

  联系方式:

  被告(二):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支公司

  负责人:

  地址:

  联系方式:

  

  请求事项:

  一、 请求被告承担伤残赔偿金70792.2元。

  二、 请求被告承担被扶养人 (原告之子)生活费17204.2元,承担 (原告之女)生活费25806.3元。合计43010.5元。

  三、 请求被告承担被扶养人 (原告父亲)扶养费5883.22元,承担被扶养人 (原告母亲)扶养费7984.37元。合计13867.59元。

  四、 请求被告承担医疗费75000.00元(医疗费约125000.00,被告已承担50000,具体数额以医院证明为准)。后续治疗医疗费12000元。合计:82000元。

  五、 请求被告承担误工费35000元。

  六、 请求被告承担护理费21000元(08/2/2-08/8/31)、1800元(08/8/31-08/10/6);交通费35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200元、营养费5000元。合计:43510元。

  七、 请求被告承担精神赔偿金20000元。

  八、 以上合计:308180.29。

  九、 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十、 请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08年2月2日晚上8时40分,在某某广场地下停车场,被告(一)驾驶机动车从停车场驶出,行驶至地下停车场出入口通道右转弯时,从后面撞倒原告并碾压倒在地上的原告,被告不是直接碾压倒在地上的原告,而是把原告撞倒,车停了下来再次加速,车的右轮从原告下腹部碾压过去,被告在停车场驶出时速度过快,未尽注意义务,没有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撞倒原告后再次加速从原告身上碾压过去,造成原告九级伤残。

  2008年3月14日某某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但是在2008年8月25日才向原告宣布,当时原告就怀疑被告(一)酒后驾驶,因为事发时间为晚上八点多,正是晚饭时间,况且被告(一)撞倒原告后再次加速从原告身上碾过,是旁边有人叫停车时车才停下来,种种迹象表明被告(一)有可能酒后驾驶,原告向交警大队提出质疑,交警大队既未给被告(一)做酒精检测,也未要求原告提供事故经过,忽略被告(一)存在严重过错,只作了简单的笔录后就作出事故认定,原告对该份事故认定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客观性心存疑虑。原告申请法庭能详细了解当时的事发经过,调取事发录像资料以确定当时事发情况及责任关系。

  原告在医院住院将近一年,花费医药费十多万,并落下残疾,被告支付少量医疗费后对原告不闻不问,导致原告至今大部分医疗费都未能结清,原告上有年老无工作能力无经济来源的父母,下有二个未成年的子女,被告的人身侵权行为给原告身体、经济、家庭、生活带来巨大伤害。

  被告人身侵权行为导致原告伤残,虽然伤残鉴定原告丧失的是部分劳动能力,但原告从事的是货物运输行业,除了汽车货运原告无其它特长也无其它手艺,而被告侵权行为导致原告右腿残疾,从此原告不能再从事汽车运输,甚至不能再开车,使原告不能再从事赖以维持生计的工作。一直靠原告扶养的父母受到非常大的精神打击,生活着落出现问题,原告二个未成年人的小孩可能从此生活在父亲残疾的阴影之下,对原告的家庭、生活造成非常大负面影响,对原告家庭成员精神打击是非常大的。原告作为父母的经济来源支柱,作为自己家庭的顶梁柱,从此可能变成伤残人士,原告及其家庭成员的精神损失是显而易见的。

  根据《民法通则》、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广东省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民事诉讼法》及交通法规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告的行为造成了原告人身及精神受到巨大伤害,对原告家庭成员精神造成无法弥补的痛苦,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而被告至今未给原告任何赔偿,据此,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

  

  此致

  

  

   具状人: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