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代表车主质疑交强险”

发布时间:2019-08-18 22:42:15


  “我代表车主质疑交强险

  核心提示:

  去年7月1日实施的交强险最近备受争议。先是有律师指出交强险每年涉及400亿暴利,而后,又有数百机动车车主就交强险费率制定有违《立法法》、《行政许可法》、《价格法》等问题提请相关部门行政复议。交强险究竟有什么问题,问题的根源何在?本报记者经调查得知,在这些车主中,就有著名学者易宪容。易宪容为何开始对交强险质疑?本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10位江苏车主质疑交强险

  4月25日,常州市民汪先生填写了一份“授权委托书”,委托北京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家辉,就2006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无责财产赔偿,使有责方获得合法的“不当得利”、保费过高保障过低、加重投保人负担等问题,。另外,徐州的濮先生等车主也填写了这份授权委托书。

  汪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不久前,他将汽车停在车位上,没想到麻烦从天而降,另一辆车在倒车时不小心撞到了自己的车,保险杠被撞坏了。交警在责任认定书中认定,在这次碰擦中,汪先生是无责方,对方负全责。汪先生本以为对方赔偿给自己修理费,这事就算完了,没想到定损后,按照《交强险条例》中的无责赔偿条款,汪先生还得赔对方400元修理费。

  这让汪先生很想不通,虽说这钱不用自己出,而是由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出,但既然自己没有责任,为什么还要为对方的错误进行赔偿?而且为了这400元的赔偿,汪先生不得不一次又一次地跑保险公司。汪先生说:“我是个专业技术人员,对于我来说时间就是金钱,我在这起事故里一点责任也没有,但我却不得不付出大量的时间、精力。我现在的付出,价值就远远不止400元。我想不通,当初制定这无责赔偿条款时,完全可以将程序制定得更简单、更易操作,为什么要把简单的事情复杂化,让人怀疑这么繁复的赔付过程就是想让一些车主知难而退,放弃赔偿。”

  南京车主杨小姐在一次两车碰擦中负全责,杨小姐以前有过无责赔偿的经验,就向对方解释其过程,并提出自行商量解决赔偿问题,但对方不同意。定损后,双方要互相赔偿,这让对方很想不通。在赔偿过程中,双方都无法忍受手续的繁琐,结果各修各的车,不了了之。

  徐州的濮先生也是一起交通事故的无责方,在走完了赔付过程后,他说:“这起交通事故中,我完全没有责任,但我的保险公司还是赔了钱,我很担心明年保险公司会因为出了险,提高我的保费,那我不是太冤了?”

  在采访中,几乎所有的车主都提出一个疑问,交强险出台后,为什么他们的保金提高了,保额却降低了?

  徐州的濮先生说,他此前买的是商业保险,顾名思义就是保险公司“有利可图”的险种,当时是付1000元保险金,保额为20万,第三者责任险、车损、盗抢、自燃、车上人员等险种全保了也不过1800元。现在号称“不赚、不赔”的交强险的保险金是1050元,其保额却只有6万元,这还分为死亡5万元、医疗费用8000元、财产2000元。濮先生说:“为什么保金增加了,保额却少了近一半?为什么交强险的赔付率比商业保险还要低?现在,交强险是不得不买,否则不能参加年检。应该说,对于从不买保险的车主来说,交强险能对交通事故的受害者起到一定保护作用,可是对于买了全保的车主来说,交强险等于就是强制抢钱。道理很简单,假如你买了全保,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额是50万的,那你再买交强险能起到什么作用呢?何必要强制呢?制定政策的人应附加条款,买了全保的可以不用买交强险。因为交强险的赔付额太低,只是加大了我的负担。”

  截至记者发稿,江苏共有10名车主填写了委托授权书,委托刘家辉律师申请行政复议,要求依法组织听证会,以期对交强险作出合理化调整。

  无责赔付是法定的不当得利

  5月12日,记者采访刘家辉律师时得知,刘家辉也是因为一次交通事故而关注交强险条例的。

  去年11月25日,刘家辉正常行驶在路上,另一辆车撞到其车子的右侧,交警处理后,认定刘家辉无责。定损后,刘家辉要赔偿对方400元。

  刘家辉说,作为律师我很快想到,作为无责方来赔付责任方,这从法律的本意上、个人的情感上、普通人的认知上,都难以认同。尽管交强险条例中无责赔偿条款的出发点是好的,但相关内容却违背了法律的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无责方,修车所付出的时间、选用其他交通方式所付出的费用,都无法从保费中支出,这可以视为是对无责方侵权。而且,无责方的赔付,使责任方不当得利。

  事后,刘家辉开始查阅相关资料,并与经济学家、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对此事进行讨论。结果发现这交强险的背后,问题还真是不少。尤其是交强险的价格制定没有进行公开透明的价格听证会。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刘家辉认为,广大车主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

  另外,根据《价格法》规定,涉及重大的公益性事业和服务的定价应履行听证程序。刘家辉说:“政府的信息应该是公开的,保费费率的信息以及成本如何确定,6万元最高保额又是如何确定的,都应该公开透明。去年,相关部门邀请的消费者代表是如何选择的,身份构成又是什么样的,这些信息的不透明,令人有所疑虑。” 强制保险产品不是一般的商业保险,交强险费率必须遵循《价格法》,它没有规避《价格法》的理由,听证是必须举行的。

  此外,他们还发现,交强险的价格制定过程,是一个“层层转包”的过程:,,。刘家辉反问:“这种做法是否违背《立法法》中立法责任禁止转移的规定?”

  刘家辉称:,并未向利害关系人发布公告和举行听证会。机动车车主作为交强险行政许可的利害关系人,。”

  刘家辉于4月27日递交了要求行政复议及“事后听证”的申请,如今早已满20个工作日,但在指定工作日内,。

  其间,,在7月1日交强险业务满一年后,将向公众公开经营数据,并根据情况调整费率,如果费率调整较大,将进行听证。

  5月17日,记者再次采访刘家辉时,她表示,现在共有280多名车主授权她代理行政复议及听证申请,,。

  幕后推手是易宪容?

  众多车主对交强险的质疑集中在四点:无责财产赔偿,使有责方获得合法的“不当得利”;费率构成、厘定程序及决策过程不透明;保费过高,保障过低;从交强险保费中提取救助基金加重了投保人负担。

  在这280多名车主中,知名度最高的莫过于著名经济学家易宪容。从车主的角度,易宪容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5月12日,记者就此话题电话采访了易宪容。易宪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现在很多人在质疑交强险制定过程、实施过程中种种不合理之处,这是一件好事。而且,“我们在推动这件事,至少让相关的一些管理部门知道这件事情有人在关注,有人在做。”

  易宪容特别提到,交强险最核心的问题,就是把行政性的规则和制度跟保险公司的商业行为结合在一起。

  “一方面它通过行政法律,要求每个车主都必须按照他们的规定缴费;另一方面,这些费率的制定和赔付额都是按商业法则在运作。在这些行政制度和商业法则的共同作用下,结果是按商业法则的运作成本让有责方承担;运作过程的修订让保险公司负责。”

  易宪容说,他从去年就开始思考这个问题。

  “行政规定和商业规则结合在一起的时候,对谁有利?显然在这样一个规则中,最有利的是保险公司,最没有利的是被保险人,是我们消费者,毕竟这是强制性的。”

  “交强险以强制性的方式来收费,那么这个收费的依据是什么?强制收费作为行政制度,整个费用是否达到制定交强险的目的?从法律的角度,我们要把每一个环节都界定清楚,每一个责任和权利也都要界定清楚,这样就可以达到真正保护被保险人和第三者的相关权益。如果不是这样,那交强险就成了保险公司盈利的工具。”

  那么,作为经济学家,易宪容对交强险问题又是如何看的呢?

  5月16日,记者再次致电易宪容。

  易宪容在电话中表示,对此他也正作更深一步的思考:“我在一篇文章中提到,有学者把法治分为‘以法治国’与‘依法治国’,前者为政府用制度规则来管制民众与企业;后者是用制度来限制政府的权力及保护个人的权利不被他人侵害。由此,也就有好的市场经济与坏的市场经济之分。”

  如何才能让“依法治国”成主流?“这里大都有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制度规则的实体性问题,二是制度规则的程序性问题。”

  易宪容从经济制度的角度看待这个问题:。在这样的制度结构下,当权力集中在少数人手中或某个阶层时,社会将出现并保持不公平制度。掌握权力的阶层就会通过制度规则的设立,千方百计地来保护他们个人利益,而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可能处在制度设立的不确定的状态中。”

  “这些既得利益集团共同的利益取向,消融了现代市场化演进中核心的权力分散和制衡机制。因此,制度规则设立的程序性问题应该成为我们思考的重点,即好的制度规则如何来确立。”

  易宪容表示:“制度规则的设立,是社会整个相关利益者反复博弈。现在为什么会出现两者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就在于这些市场的制度规则并非利益博弈的结果,而是少数利益集团制定的。这个市场一开始就是利益失衡,现在只能希望通过制度上的修补来调整。”

延伸阅读: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http://www.lawtime.cn/info/jiaotong/jtlawdljtaqf/2009071534309.html

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http://www.lawtime.cn/info/jiaotong/jtzrrd/2009021133934.html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计算方法http://www.lawtime.cn/info/jiaotong/jtpcbz/20110218922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