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应当购买交强险

发布时间:2019-08-30 17:13:15


  随着我国“电动车”[1]产业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居民把“电动车”作为自己的代步工具。与此同时,涉及“电动车”的交通事故也呈日益上升的趋势。由于国家在“电动车”管理领域的立法相对滞后,现实中围绕着“电动车”是否应当购买交强险的问题存在较大的争议。

  笔者认为,“电动车”应依法购买交强险,理由如下:

  1、“电动车”应属于机动车的范畴。,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而从《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主要技术指标来看,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设计时速不得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重量不得大于40公斤;电动机额定输出功率不得大于240瓦;轮胎宽度不得大于54毫米;蓄电池标准电压不得大于48伏;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其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不小于7公里。”当前的“电动车”的主要数据均超过了上述标准,因此不属于法律上的“电动自行车”和“非机动车”的范畴。既然“电动车”不属于“非机动车”的范畴,并且它是“以动力装置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的轮式车辆”,那么就显然应属于“机动车”的范畴。况且原计划于2010年1月1号实施、后又暂缓实施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GB/T 24158-2009)中,将电力两轮摩托车定义为“由电力驱动的,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两轮摩托车”,将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定义为“由电力驱动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两轮摩托车:1、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km/h且不大于50km/h;2、整车整备质量大于40kg且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现有大量的“电动车”的显然更符合电动两轮摩托车和电动轻便两轮摩托车的标准,而摩托车也显然属于机动车的范畴。

  2、机动车依法均应购买交强险。交强险是我国第一个强制购买的险种,其目的在于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和分化机动车驾驶人的社会风险。,机动车上路行驶必须购买交强险。既然“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的范畴,那么也就理所当然的应当购买交强险。这样在发生涉及“电动车”的交通事故时,受害人也更加容易便捷的获得赔偿。

  3、部分地区的立法例值得借鉴。从2007年起,云南省交警总队在大理州、玉溪市将技术指标超过《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电动车”均按照机动车进行管理,要求驾驶人取得相应的驾驶证,办理两轮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号牌,并按照摩托车的标准购买交强险。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的《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管理的通告》也要求驾驶超标“电动车”的驾驶人应具有轻便摩托车驾驶证,且“电动车”必须办理临时通行标志并购买交强险。

  当然,在实施强制要求“电动车”购买交强险的过程中,仍存在着下列的障碍:

  1、大量没有车架号和电机号的“电动车”无法购买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二条要求投保人在购买交强险时,必须提供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等数据,以确定该车的唯一性。但是由于当前的“电动车”生产领域的鱼龙混杂,相当多的“电动车”没有车架号和电机号,保险公司也就无从确认投保车辆的唯一性,因而也就无法购买交强险。针对这种情况,国家应尽快强制规范“电动车”生产行业,保证每辆合格的“电动车”都有唯一的车架号和电机号。对那些没有车架号和电机号的“电动车”,可以考虑由公安机关参照以前管理自行车的方式,赋予独一的车架号和电机号,或者以号牌的形式确定该车的唯一性,方便这些“电动车”购买交强险。

  2、驾驶机动车应具有驾驶证。“电动车”在纳入机动车管理后,驾驶人依法也应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目前很多“电动车”的驾驶人是未成年人,而未成年人是不能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对此,笔者认为,由于当前“电动车”的行驶时速普遍超过30千米甚至更高的情况下,即使这种车辆的操作性相对简单,但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危险性,因此不宜由未成年人驾驶。,因此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可以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于“电动车”的操作方式与无级变速摩托车十分接近,因此成年人完全可以按照申领摩托车驾驶证的方式取得“电动车”驾驶证。

  “电动车”速度过快、驾驶人随意违反交通法规,是导致交通事故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而“电动车”的驾驶人多是工薪阶层,经济条件有限,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高额的赔偿款不但对驾驶人是个沉重的负担,而且受害人的权益也往往难以得到保障。“电动车”参照摩托车的标准购买交强险,一年的投保费用仅100多元,而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可以由保险公司最多支付12.2万元的赔偿款,这对保障受害人的权益以及分化驾驶员的社会风险,都是非常有益的。因此,将“电动车”纳入交强险的投保范围,不但符合国家建立交强险的意图,而且对构建和谐社会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注:[1]本文中所称的“电动车”,均是指GB/T 24158-2009标准中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而不包括GB17761-1999标准所指的“电动自行车”。

延伸阅读: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http://www.lawtime.cn/info/jiaotong/jtlawdljtaqf/2009071534309.html

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http://www.lawtime.cn/info/jiaotong/jtzrrd/2009021133934.html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计算方法http://www.lawtime.cn/info/jiaotong/jtpcbz/20110218922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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