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假离婚”现象的对策

发布时间:2019-09-17 17:56:15


  核心内容:面对假离婚现象,我们应该从确立更严格的“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标准;加强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审查和)完善离婚裁判文书的内容等方面来减少假离婚的发生。

  “假离婚”者以婚姻自由为护身符,在实践中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杜绝“假离婚”、消除“假离婚”的社会危害并非易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一)严格以《婚姻法》确立的“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标准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

,不能盲目求快片面地追求结案率,必须在查明感情状况等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对于感情基础好,离婚理由不充分,,可以拒绝当事人的无理要求,并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防止“假离婚”案的发生。婚姻登记机关也应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对离婚申请细致审查,必要时,适当延长审查时间,主动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离婚者的意思表示真实性产生怀疑时,,做到早发现、早处理。

  (二)加强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审查。

  对一方主动放弃全部财产并承担全部债务、显失公平的,。一旦发现债务人有“假离婚”的迹象,,裁定中止离婚诉讼,,待债务查清并妥善处置后,再恢复离婚案件的审理。登记机关发现上述情况的,可参照婚姻登记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不予登记。

  (三)完善离婚裁判文书的内容,对财产条款的效力予以限制。

  根据《婚姻法》及《民法通则》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以共同财产偿还,不足部分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个人债务首先以个人财产偿还,不足部分在夫妻共同财产按公平原则进行分割后,以分得财产偿还。据此,夫妻自行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以不侵害债权人的利益为限。故笔者建议,在离婚裁判文书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项之后,加上“此项财产的分割不能成为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的抗辩理由”这一内容,从而更为明确地限制协议分割的效力,也可有效预防“假离婚”真逃债现象的发生,使裁判文书更加严谨。

  (四)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假离婚”的事后补救工作。

  “假离婚”发生后如何处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我们认为下列方法较为可行:债权人发现债务人以诉讼方式骗取离婚,影响了债权的实现且裁判已经生效的,,;债权人发现债务人以行政登记方式骗取离婚,影响了债权的实现且离婚已经获准的,债权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对财产分割协议中债务人放弃财产的行为行使撤销权;,可在离婚案件财产部分再审之后,或申请执行人行使撤销权之后,确认执行财产的范围,予以执行。其他因“假离婚”致使权利受侵害的主体(如负责拆迁补偿的部门、低保金发放部门),参照上述方法办理以避免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