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范围

发布时间:2019-08-23 09:25:15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贸易也涉及到国际领域,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存在就是最好的说明,该合同的签订对于国际贸易的双方当事人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在诉讼当中,当事人的范围尤其值得注意。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介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范围,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范围

  1、 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其基本条件是应当具备相应的运输工具;

  2、 托运人:可以是货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是货物所有人委托的运输代理人或者货物保管人;

  3、 收货人:虽未参与运输合同的订立,但是运输合同的收益人,享有接收货物的权利的同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如及时提货、支付运费、负检验义务等。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殊性

  (一) 合同形式的特殊性运输合同通常是标准合同,基本形式有托运单或者货物运单,当事人也可以通过签订具体的书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二) 合同变更、解除条件的特殊性托运人享有法定的单方的合同变更、解除权,但对变更、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及费用,应当予以赔偿。

  (三) 运输合同的不得拒绝性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指具有独占地位以及其提供的服务具有公用事业性质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四) 法律适用的特殊性由于运输行业的特殊风险,法律对承运人的某些权益予以特殊保护。故除合同法外,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责任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调整的,应当遵循普通法和特别法的适用原则。

  三、关于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一)承运人、托运人均可成为适格原、被告;

  (二)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情况下,托运人起诉与其签订合同的承运人的,应将损失发生区段的承运人列为共同被告;

  (三)托运人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适格被告仍应为托运人而非受让人;

  (四)收货人是合同的利害关系人,可列为案件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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