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要求的撰写与审查

发布时间:2019-08-15 12:24:15



  权利要求是在说明书的基础上,用体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手段的技术特征所构成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中所有技术特征的总和构成了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一、权利要求的作用和类型

  1、权利要求书的作用

  1)、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A26.4);

  2)、原始权利要求可以作为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依据;(A33);

  3)、作为授权后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法律依据。(A59.1)

  2、权利要求的类型

  1)、按性质划分产品权利要求(物的权利要求)方法权利要求(活动的权利要求)

  产品权利要求即物的权利要求:包括人类技术生产的物:物品、物质、材料、工具、装置、设备、仪器、部件、元件线路、合金、涂料、水泥、玻璃、组合物、化合物、药物制剂、基因等;

  方法权利要求(活动的权利要求)包括有时间要素的活动: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的方法;

  二、按形式划分独立权利要求(表达基本技术方案)从属权利要求(表达优选技术方案)

  性质上区分权利要求的目的:

  区分权利要求为方法或产品是为了确定专利权的范围专利法第11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对不同类型的专利权提供不同的法律保护)

  1、独立权利要求:

  解决技术问题的最基本的技术方案;保护范围最大;一件申请至少具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形式上为从属、实质为独立的权利要求;

  2、从属权利要求: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包含了另一项同类型的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且对该另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作了进一步限定,则该权利要求为从属权利要求。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细则21.3)。

  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落入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

  3、特殊的权利要求:形式上从属、实质为独立的权利要求例:

  1)、一种包括特征X的装置。。。。

  2)、根据权利要求1的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用特征Y代替特征X。

  分析:权利要求1是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2是独立权利要求还是从属权利要求,不能仅从撰写的形式上判定在后的权利要求为从属权利要求。

  三、权利要求的撰写要求

  1、实质内容要求

  1)、以说明书为依据[A26.4]-1A26.4: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的概括应当不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2)、清楚--每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

  权利要求主题名称应当能够清楚地表明该权,不允许采用混合的主题名称;保护范围应当清楚;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应当清楚。

  3)、简要--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简要

  权利要求的表述应当简要,除记载技术特征外,不得对原因或者理由作不必要的描述,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不应用同一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进行重复限定一件专利申请中不得出现两项或两项以上保护范围实质上相同的同类权利要求;权利要求的数目应当合理;权利要求应尽量采取引用在前权利要求的方式撰写保护范围应当清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根据其用词的含义来理解;不得使用含义不确定的用语:厚、薄、强、弱、高温、高压…;不得出现会在一项权利要求中限定出不同的保护范围的用语:最好、例如、特别是、必要时…;尽量避免使用通常会使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的用语:约、接近、等、或类似物…;除附图标记或者化学及数学式中使用的括号之外,权利要求中应尽量避免使用括号。

  2、撰写形式要求

  每一项权利要求只允许在其结尾处使用句号?权利要求书有一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权利要求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权利要求中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除绝对必要外,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等类似用语权利要求中通常不允许使用表格,除非使用表格能够更清楚地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这些标记应当用括号括起来,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面,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制。通常一项权利要求用一个自然段表述,也可以用分行或者分小段的方式描述。

  3、对独立权利要求的规定

  1)、内容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2)、形式要求

  划界: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独立权利要求不需要划界的情况:开拓性发明,由几个状态等同的已知技术整体组合而成的发明,其发明实质在组合本身,已知方法的改进发明,已知发明的改进在于系统中部件的更换或者其相互关系上的变化,一项发明只能撰写一项独立权利要求。

  4、对从属权利要求的规定

  R22.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1) 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2) 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R22.2: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被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引用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