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17 09:20:15


  不管是哪种诉讼,在法庭上都要进行质证,根据诉讼形式的不同,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也不同,有时举证责任会倒置,在民事诉讼进行的过程当中,质证环节也是非常重要的,那么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都有哪些呢?阅读完以下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当事人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只要知道案件情况的,就可以作为证人。

  基本要求:

  1、证明的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健康状况相适应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3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2、证人能够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

,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用其他表达方式作证。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其实,证人在出庭作证的时候也没有什么好紧张的,就把自己看到的事实如实的陈述出来即可,但是,证人千万不要把自己主观推断出来的结果作为证言向法官陈述。证人对自己在法庭上所陈述的每一句证言都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证人作完证之后,工作人员自然会让证人对自己的证言签字。

  二、证人出庭作证资格的基本要求

  1、要带身份证复印件和原件。很多证人到了法庭才发现没带证件,。白跑一趟事小,影响案件审理事大。另外,一个办事粗心大意的人说话很难让人相信。

  2、一定要实事求是。俗话说:“会说的不如会听的”。法官、仲裁员、对方律师通常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因此,不符合实际的话不能自圆其说,经不起质问,不能被法官或仲裁员相信。不但没有实际效果,而且可能为对方作证。

  3、最好要有法律的基本常识。要知道案件的争议焦点,证言要说明什么问题,要围绕这个问题说。不能说成流水账。要明白办案人员的提问目的,千万想好再答!

  4、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因为只有恰好了解案件情况的人才能成为证人,所以证人不能选择,如果遇到心理素质较差的证人,可能会影响效果。尤其要注意,仲裁员、法官开场白都要说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等,这是程序性的话,不必介意。而有的证人恐怕自己说错,反而越说越乱。

  三、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

  所谓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在民事诉讼中是指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知晓案件情况的证人出庭作证,以口头言词的形式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如实向法庭陈述,并接受双方以质询的方式进行质证,或者法官以询问的方式进行审查所应遵循的方式、方法和步骤。我国《民事诉讼法》只在第124条关于法庭调查的顺序第㈡项中规定了“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该项规定,,但对证人出庭作证的具体操作程序没有涉及。这个问题在不强制性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作证的情况下没有得到理论界和审判实践应有的重视。《证据规则》对当事人双方在质证过程中涉及证人的规定共有6条(第53条至第58条),其中涉及证人出庭作证具体操作程序的规定就有3条(分别是第54条第一、二款,第55条,第58条)。据此,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初具轮廓。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1、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

  2、,如果予以准许的,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承担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3、证人出庭后、作证前,审判人员要告知其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4、证人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以及审判人员的询问;必要时,可以让证人相互进行对质。

  《民事诉讼法》以及《证据规则》的上述原则性、概括性规定,一方面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迫切需要,使证人出庭作证、质证等诉讼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一方面,却因有关规定的粗略、不完善,不但在实践中出现多种理解,而且使证人出庭作证在具体程序操作中出现了随意、省略甚至是失控现象。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的相关内容。综上,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包括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客观的描述自己知道的案件情况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