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六类民事纠纷案件应当先调解

发布时间:2019-08-21 16:33:15


  去年,司法解释,规定了打官司可选择简易程序。下列六类民事案件,:(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二)劳务合同纠纷;(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纠纷;(四)宅基地相邻关系纠纷;(五)合伙协议纠纷;(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可见,简单的民事纠纷案件?,就容易解决和处理纠纷。

  当前,大力加强调解力度,化解民事纠纷,从司法为民的出发点至便民措施的出台,但都围绕落实到审理案件上。因此,,调解工作的目标不能仅仅局限个别案件,应提高到一个新高度。应当看到调解有其深远重大意义:一是有利于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一世纪主题;二是有利于当事人以和为贵、息事宁人,化解矛盾;。

  对于以上六类民事纠纷,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审判效率不仅仅体现于尽快结案,审判的质量也不仅仅体现于改判、发回重审率的降低,而更体现于诉讼效率、诉讼效果和诉讼效益的统一,审判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统一。对该六类民事案件应当先调解结案既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本身,、闹访和执行等问题,不仅能够减轻本院、,也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从根本上降低了司法的总体成本。

  因此,我们更需要注重调解结案工作,从而提高办案效率,节省人力、物力、财力,。能在预审庭中调解结案,也是体现审判改革取得的成功之处。所以,,也是其意义之所在。

  依我国《民事诉讼法,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和第88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之规定,在对上述六类民事纠纷案件进行调解过程中,要重点抓住三个原则:

  (一)抓好自愿原则。,。法官可说明根据自愿原则调解,而调解对双方都有利。

  (二)抓住合法原则。其中包括程序上合法和实体上合法两方面。合法的核心在于不得违背当事人自愿的原则,程序上合法也是整个调解工作合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必备条件之一?实体上合法则是指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实体法的规定。

  (三)把握好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的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是正确解决纠纷的基础和依据,但调解与判决不同,判决中的事实,都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支撑,而调解对事实远没有判决那样严格,就是说案件事实是否清楚,与调解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没有必须的联系。

  调解是法官与当事人各方相互了解、相互作用以及当事人之间相互妥协的过程,法官作为调解的主持者,要获得当事人双方的理解和认同,实现调解结果的双赢,不仅要熟知法律、把握好上述三原则,还要掌握一定的调解技巧。调解是一门艺术,在调解该六类民事纠纷时,应该做到不重不轻,彬彬有礼?不紧不慢,抓住时机?不偏不倚,两头满意,或基本满意,既要合情合理,又要合理合法。

。在实践中,审判人员对调解的基本原则把握程度不够,。

  一种是过于强调结案率,。,出现强制调解的情况,如在审判实践中出现的“以拖压调”、“以判压调”、“以劝压调”、“以诱压调”等,;

  另一种是忽视调解,调解成为走形式。调解本来就是当事人之间一个互让互谅的过程,为使纠纷必须解决,必定有双方在利益上有所让步,而法官一旦把握不好审判者和调解者的双重身份,要求让步的一方当事人会理解为司法的不公,对调解失去信心,表现为不积极,敷衍了事,这也打击了法官主持调解的积极性,使审判中的调解程序走走过场,很难调解结案,诉讼效率低。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地提高,,调解作为一种既简单又实惠的解决纠纷的方法,尤为重要。现行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和实际运作中存在诸多问题,只有通过改革才能使诉讼调解重新焕发生机与活力。据此提出几点建议:

  1.完善和发展民事诉讼调解制度。要正确处理好调解与判决的关系和诉讼调解与审判改革的关系,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调解与判决并重原则,注意防止和克服重判轻调的现象,宜调则调,当判则判。但判决前,六类民事案件最高院明确规定应当先调解。

  2.建章立制,完善和规范调解活动。针对经济诉讼调解活动中容易出现调解随意性大,违法调解的现象,从规范调解活动着手,推动诉讼调解改革工作的健康有序的发展。

  3.创新调解艺术,提高调解质量和水平。要适时地采取以案讲法、调判比较法、诉讼成本体现法、公序良俗引导法、诉讼心态调整法、诉讼证据认定法等方法进行调解。

  4.牢固树立司法为民与司法公正的办案意识。民事调解,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因此在民事调解工作中,,本着司法为民和司法公正的工作态度,以对人民和法律高度负责的使命感来完成各项民事调解工作,进而达到司法公正,化解社会矛盾的目标。

  5.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和法官业务建设。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对法官队伍要求也越来越高,,在办案中公开公正、廉洁高效,这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前提工作。进行调解要正确理解和把握自愿、合法原则,不能以“权”或“法”压人,片面追求调解率。调解法官应找准案件的争议点,选准案件矛盾转化的交叉点,把握法理与情理的融合点,做到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当事人的调解协议合情合法,从而达到审判效果与社会效果较好的相统一。

  总之,民事审判改革至今,,对民事纠纷调解尤为重要,特别是审理该六类民事纠纷案件应当先调解,,作出了司法解释,是我们审理六类民事案件的根据。因此,必须认真学习,,应贯彻落实到审判实践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