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注册商标商业性的合理使用

发布时间:2019-08-03 19:17:15



  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注册商标合理使用,是指他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基于正当目的使用权利人的商标,而不必支付对价的合法的事实行为。狭义的注册商标合理使用,仅指商业性的合理使用,它是指在综合考虑商标权人和其他经营者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允许其他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善意地正当地使用其注册商标,这种使用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实践中,商业性合理使用与商标侵权行为之间的界限更难以划分。

  注册商标商业性合理使用的情形主要有3种,对地名商标的合理使用,对商品特有名称商标的合理使用和对显著性退化的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无论是哪一种情形,都已引发了一定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也都有不同的解决方法。对于如何判断注册商标合理使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是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解决商标权人与其他公众利益冲突应把握的尺度。注册商标显著性较弱,决定法律对其保护有一定限度,但只是给其他经营者善意、正当的使用留下空间,而不是全部否定注册商标的效力。因而,判断他人对注册商标使用是否为善意、正当十分重要。而“商标法上的善意、恶意是从有无竞争的角度加以判断的。所谓善意就是要么不知他人商标已注册,要么虽然知道注册,而未以恶意方式使用,而恶意则是指虽知情却抱着不正当竞争目的使用”。判断他人使用行为是否出于善意,应当综合考虑使用意图、使用行为发生的时间、使用方式以及使用的客观效果。对注册商标进行限制,不应成为给商标侵权行为寻找缝隙的理由。

  其次是利益平衡原则。既然是弱显著性的注册商标,在法律保护时就必须兼顾其他经营者的利益,不能与强显著性的注册商标在保护力度上等量齐观。对本身具有公共性的词汇过度地垄断使用,会影响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秩序,从而背离商标制度的宗旨。但“本身具有公共性的词汇”通过长期使用产生了第二含义并经过法定程序取得了注册,权利人就享有积极行使和排除他人妨害的权利,对他人超出善意、正当范围的使用行为,应依法制止。如果对他人的使用方式不加以规范,就会使商标权流于形式,使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成为空话。合理使用往往是商标侵权纠纷中的抗辩理由,判断时需结合双方的利益全面考虑,在冲突中寻求平衡。

第三,对于具体问题应作具体分析。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对商标权限制的规定确实比较原则化,需要通过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界定,以便于操作。但通观有关国际公约和其他国家立法对商标权限制的规定,都不及版权、专利法具体,这是由商标权特点决定的。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格外重要。注册商标是否具有描述性、说明性,是否为公共性词汇,要针对不同商品来确定;他人的使用行为是在“商标”意义上使用,还是作为其他商业标志使用,这些要结合不同商品的不同需求和商业惯例来界定;他人的使用行为是否会导致与商标权人商标的混淆误认,要结合相关公众在选择不同商品或服务时的注意程度来考虑,要结合商标的原有含义与产生的第二含义的影响力大小来分析;甚至在一个案件中,对他人注册商标的使用,可能出现局部为合理使用,局部为侵权行为的情况,在纠正不正确的使用方式的同时,也要维护合理的使用行为;这一切全凭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纷繁复杂,要求执法者也应具有更高的理论水平和综合判断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