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国际注册被指定缔约方的保护、驳回及其期限
发布时间:2019-08-24 17:47:15
商标国际注册被指定缔约方的保护、驳回及其期限,是指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负责商标注册的主管机关:依其法律,,保护的效力等同于其他商标在该缔约方域内的注册效力。之所以称为“保护”,是为了区别国际局的注册。商标获得保护后,商标所有人才可以在法定的保护期内在商标得到保护的被指定缔约方域内行使注册商标权。
被指定缔约方依职权的驳回,是指被缔约方主管局依其法律,经实质审查,,主动对该商标做出的不予保护的决定。该决定通常在法定的期限内以驳回的形式通知国际局。由于各缔约方的法律不同,其驳回理由会不太一样。驳回可以是全部驳回,也可以是部分驳回。所谓全部驳回,;部分驳回,,未驳回的部分,予以保护。驳回通知书应当注明实施驳回的主管局名义、驳回的商标、商品或服务、驳回的理由、驳回所依据的法律条文、驳回的通知日期、复审或起诉的期限、复审或起诉的受理机关,以及代理人名义和地址等等。
,被指定缔约方采用的驳回期限可以不一样。,被指定缔约方行使驳回权利的期限为12个月;,被指定缔约方行使驳回权利的期限可以为12个月,也可以为18个月。对于后者而言,需要被指定缔约方声明12个月的驳回期限由18个月代替。如果在《马德里协定》或《马德里议定书》规定的12个月或者18个月内,被指定缔约方没能及时行使驳回权利的,,都自动在被指定缔约方得到保护。无论是协定的驳回期限还是议定书规定的驳回期限,申请书注明的通知日,而不是商标的国际注册日或其他日期如优先权日。
可以看出,在驳回时限问题上,《马德里议定书》比《马德里协定》不仅更具有灵活性,为议定书缔约方提供了更多的选择,而且时间上也比后者长了6个月。这个结果一直是美国、英国、日本、北欧等国所追求的,对美国和日本尤为如此。因为这两个国家的商标注册申请量比较大,,从而导致不能按《马德里协定》的要求在一年时间内行使驳回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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