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财产保

发布时间:2019-08-27 09:56:15


发文单位:

发布日期:2002-1-9

执行日期:2002-1-9

商标局:

  你局商标变(2001)66号来函收悉。经研究,对该函中所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我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你局在同一天内接到两份以上对同一注册商标进行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时,应当按照收到文书的先后顺序,协助执行在先收到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同时收到文书无法确认先后顺序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你局可以暂不办理协助执行事宜。

  二、,

,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根据这一规定,商标专用权权利人变更等手续后,,又无权利质押情形的,同意你局来函中提出的处理意见,,。

  三、,

破产法(试行)》第11条的规定,,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在具体处理问题上,,。你局收到有关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通知后,。,由其自行决定解除保全措施。

  四、

  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办理。,应当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对注册商标及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相同和近似的商标一并进行评估、拍卖、变卖等,并在采取执行措施时,裁定将相同或近似注册商标一并予以执行。,如发现无上述内容,,。

  来函中所涉及的具体案件,可按照上述意见处理。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