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神舟”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19-08-05 06:58:15


我国首次载人航天飞行获得了圆满成功,这是中华民族在攀登世界科技高峰征程上完成的又一伟大壮举,,“神舟”两个字因此也深深镌刻在每一个中国人脑海中,因为这两个字代表着科技飞跃,承载了民族荣耀,全世界为之瞩目,全国人民为之自豪。在群情振奋之时,笔者不由想到关于此次飞行的一个知识产权问题。

“神舟”作为载人飞船的名称随着飞行的成功已经成为家喻户晓的名词,同时也成为中国航天高科技的又一新代名词。那么,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否将“神舟”注册为商标投入商业使用呢?

将“神舟”申请商标注册,无论申请人是采用与“神舟”有关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等要素还是上述要素的组合申请,无论申请人是申请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还是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都必须接受审查,看其申请是否符合授予商标的条件。—般而言,审查是否符合授予商标的条件,其审查的依据主要是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主要为商标法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28条等规定。这些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点:一、申请的商标是否违反绝对禁用条款;二、申请的商标本身是否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三、该申请是否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是否与他人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相似。

以“神舟”申请商标注册,一般而言是符合上述第一、二条的要求。至于该申请是否与他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申请人可在申请时通过检索确定,商标审查机关亦会做出相关认定。如果在国家将飞船命名为“神舟”并公开之前在同一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已有用“神舟”进行注册或通过初步审定的商标,则申请人的申请将无疑会被驳回。现在争议比较大的问题是以“神舟”进行商标注册是否侵犯了有关主体的在先权利,是否需要征得有关主体的同意或者授权?

准确地说,“神舟”载人飞船除在航天高科技领域方面有重大意义,。经济意义。我国的科技实力、综合国力、国际竞争力。国际影响力在“神舟”上得到了又一次重大提升。为了它的成功,国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几代航天人为之进行了不懈的追求。从这个意义上说,“神舟”的飞行是国家行为。同时,专家还认为此次成功除显示我国航天技术实力外.还会拉动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甚至对整个中国经济者哙产生深远的影响。其经济意义不仅体现在对消费信心。投资信心的刺激作用,还体现在空间技术市场化、民用化后带来的潜在巨大商业利益。很显然,到那时“神舟”不仅是高科技的代名词,同时还是一个经济上的“金字招牌”。可以说,随着“神舟”的开发、研制、试飞再到飞行成功,可以说“神舟”两个字的含义已经特定化,成为一个指代我国首次载人太空飞行所使用的飞船的专有名词。换言之,提及该词,社会大众会自然将其与飞船相联系。

既然“神舟”的飞行是国家行为,并且“神舟”这个词的含义又特定化、专门化了。那么国家自然应当享有与“神舟”有关权益,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特殊标志等知识产权内容。笔者认为这些由国家享有的权利可由“神舟”载人飞船的研制开发单位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代为行使,并由该单位协同其他相关单位负责与“神舟”有关的市场化运作、商业性使用。可以想见的是,“神舟”载人飞船的有关单位应该会对与“神舟”有关的知识产权进行全面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要获得“神舟”的商标注册,则要获得有关单位代表国家的授权;即便与“神舟”有关的单位未预先进行商标保护,申请人的申请也应当由于与国家对与飞船有关的在先权利相;中突而不能获得注册,除非获得国家的授权或者许可。

从对“神舟”能否取得商标注册的讨论中,不难再一次得出这样的结论:商标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始终存在个体,社会利益的平衡问题和权利;中突的协调的问题。这就要求当事人自觉地在不侵害国家、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行使自己的权利,追求自己的利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应从法律的层面来协调各方面的冲突因素,保持各方面的利益平衡。◆ .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院

编辑日期:2003.10.

作者:消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