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伪证现象及制裁

发布时间:2019-08-03 19:53:15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当事人胜诉的关键。“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足以可见证据在诉讼中所占据的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由于现代社会市场交易中的信用缺失,以及种种经济利益的驱动,当事人在诉讼中频频出具伪证,干扰了民事诉讼秩序,影响了裁判公正,严重践踏了法律的尊严。因此,本文拟就民事伪证现象及其制裁中存在的问题谈一下粗浅的认识和见解。

  一、民事伪证现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证据七种形式,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在上述七种证据形式中以证人证言的伪证频发率最高,以书证、鉴定结论的伪证危害结果最重。证人证言频发率高的原因是当事人容易通过亲属朋友关系、经济利益贿买途径来指使证人按其要求作证,证人只要具备正常的表述能力和思维能力就具备了做伪证的条件,因此证人做伪证的简单性决定了证人证言的频发性。对于伪造书证的情况,在民事诉讼中比较常见的是伪造、变造合同书和借据。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知识的逐步普及,一些人开始钻法律的空子,伪证手段也越来越高明。据不完全统计,,有作伪证行为的案件约占案件总数的70%以上。从发生的几起典型案例来看,当事人制造假证其目的是为了对付案外第三人,借助诉讼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这种伪证的特点是原被告双方串通一气,伪造债务,制造官司,除非案外人提出异议,否则从整个案件诉讼过程很难查处漏洞。如果案外人提出异议,只能通过再审去纠正,在很大程度上扰乱了诉讼秩序。而鉴定结论的作假危害结果就更加严重,众所周知司法实践中大量的专业技术性问题,需要专业的鉴定和评估机构作出技术性判断,而这一技术性判断结果往往成为法官审理案件的重要依据。目前由于我国鉴定、评估机构的行政垄断性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很难保证其公正性。由于责任不明,在出现鉴定结论有误时,是故意还是过失很难追究,作为伪证被制裁的接近于零。对于伪证现象,笔者拟从几起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一)一张假借条牵出的四场官司。

  2001年10月,冯某向其妻郝某提起了离婚诉讼。与此同时,2001年10月冯某为了将婚后集资楼房一套居为己有,伪造了欠其堂兄冯三某(以下简称冯三)55000元的欠条,。冯某的第一次离婚强制执行支付令。执行中冯某与第三人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将楼房卖与第三人。2002年 起诉离婚,,以原告伪造债务为由要求撤销支付令。经查证欠条系冯某与冯三串通伪造,,将执行房产执行回转。2004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