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过失破坏军事通信罪落判

发布时间:2019-08-23 21:42:15


  过去,在施工中挖断通信光缆的事屡见不鲜,责任人只须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自刑法修正案(五)通过后,再发生此类事件,责任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为此承担刑事责任,11月6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犯过失破坏军事通信罪判处其一年六个月,并处赔偿经济损失169万余元。这是我国首例获判过失破坏军事通信罪的案件。

  2005年3月 22日16时左右,被告人李某驾驶铲车,在北京市门头沟某矿矿区东侧土路进行铲石料作业,作业现场附近有书写“国防通信线路严禁挖掘、取土、钻凿、建房等施工”字样的警示牌及“下有光缆 禁止取土”字样的水泥标识。被告人李某看见有军用光缆标志牌,知道军用光缆在此地通过,仍然怀着侥幸心理,继续铲石料作业,,直至当日22时40分该光缆被修复,致该部队中断通讯374分钟,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169.6620万元。

,被告人李某在铲石料过程中,因过失破坏重要军事通信,致使原告方遭受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9万余元,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破坏军事通信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在庭审中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