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选举罪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19-08-07 01:31:15


,,、破坏选举是会构成刑事犯罪的,那什么是破坏选举罪破坏选举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破坏选举罪

  破坏选举罪刑法第256条),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利和国家的选举制度。选举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利的更要标志。选举制度是国家的重要制度,,任何侵犯公民选举权利的自自行使,破坏选举制度的行为,都是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必须依法惩处。

  二、破坏选举罪司法解释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破坏选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

  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会场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

  三、破坏选举秩序与破坏选举罪有何区别

  1、侵害的对象不同。虽然破坏选举秩序和破坏选举罪都是对选举制度的破坏,但在具体的侵害对象上还是有所不同的。破坏选举罪。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不仅包括破坏上述选举,而且还包括破坏依法所进行的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的选举。

  2、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同。破坏选举罪的认定必须是足以造成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后果,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不需要“情节严重”,只要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到正常的选举结果即可。

  3、界限区分的性质不同。破坏选举罪是指违反《选举法》而造成破坏选举的行为犯罪,与由于认识模糊、不懂法、工作疏忽大意而造成的选举违法行为,其性质是完全不同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犯罪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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