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的侵犯主体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9-08-15 03:27:15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相信大家都很想要了解,那么让我们带着这些疑问,来看看下面由的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详细内容吧。

  一、

.必须是具有特定身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具有特定身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上述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二)客观要件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是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即就形式上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职务权限的事项,以不当目的或者以不法方法,实施违反职务行为宗旨的活动。首先,,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其一般的职务权限没有任何关系,。其次,行为人或者是以不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或者是以不法方法实施职务行为;在出于不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的情况下,即使从行为的方法上看没有超越职权,。最后,,或者说与其职务行为的宗旨相悖。: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时,才构成犯罪。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物质性损失一般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非物质性损失是指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等。认定是否重大损失,应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规定,对所造成的物质性和非物质性损失的实际情况,并按直接责任人员的职权范围全面分析,以确定应承担责任的大小。

  根据l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领导者的责任,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行为。构成本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否则,,而是属于一般工作上的错误问题的,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从司法实践来看,对危害结果持间接故意的情况比较多见。,,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赞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6、,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的全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的客观方面,,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