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成业绩被罚喝尿,法律应是如何谴责这种人?

发布时间:2019-08-27 14:20:15


  近日,网上曝光了一家装修公司由于员工未完成业绩受到公司负责人的变态体罚。从最开始的吃芥末、下蹲,演变成剃光头、用皮带抽打、喝马桶水、喝鲜尿、吃蟑螂等变态的惩罚措施。如此变态的惩罚措施引起网友的争议。公司负责人的这种行为侵犯了员工的什么权利?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

  随后经过当地警方的调查,最终警方回应称该公司确实存在侮辱、体罚员工的行为,且公司3名负责人郭某、蔡某、黄某分别作出治安拘留10日、10日、5日的处罚,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在这件事情中,公司负责人种种的处罚措施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甚至还有可能构成侮辱罪,即是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违反《治安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违反《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犯侮辱罪的,、拘役、。

  上司辱骂员工,员工怎样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上司辱骂下属,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就可能涉嫌侮辱诽谤,可以拨打110报警,由警察处理;也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或者寻找人证的方式固定证据,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个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所以劳动法不管。

  如果领导通过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劳动者可以拒绝,并向用人单位的最高层反应情况。如果最高层的态度也一样,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并且还能主张经济补偿金,这个情形就归劳动合同法调整。

(责任编辑:王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