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大额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执行的现状

发布时间:2019-08-31 03:07:15


  由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特别是大额案件,案情复杂,标的大,加之受害人及其家人精神上所遭受的痛苦,当事人双方矛盾比较尖锐,这类案件执行时难度都比较大。还有因前后处理程序脱节,从一定意义上也增加了执行工作的难度。这类案件的执行现状大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申请执行人不能正确对待诉讼。审判活动是一种司法救济程序。至于通过审判、执行工作把当事人的损害降低到什么程度,主要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的态度和能力。现实生活中,申请执行人对此往往不能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案件一旦进入审判、执行程序,,保险公司的“保险单”,银行里的“汇票”,一旦要求不能满足,要么拿着法律文书,要么卷着铺盖、携老扶幼,,不让案件承办人办公,不让按时上下班,更有甚者,,,。

  2.被执行人由于客观方面的原因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在大额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道路交通事故占有很大比重,而且发生事故以后,肇事者往往被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申请执行后,常因被执行人尚在服刑中而无法执行。另外一种情况是家庭较为困难的被执行人面对如此巨大的赔偿数额,索性采取“虱多不痒,债多不愁”的态度,,反正没有履行能力。如我院在执行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执行标的近十万元。事发后,被执行人的新婚妻子以非法同居为由起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被执行人除了父母的三间二层楼房外,只有自己睡的一张床,其他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既没有技术,又怕吃苦不愿外出打工,导致此案无法执行。

  3.。有的损害事件一发生,侵害人立刻开始转移自己的财产。他们往往采取以下手段;转移房产,要么与父母、兄弟姐妹签订分家协议,要么以抵债为由将房屋处理给他人;转移、隐匿价值较大的不动财产;夫妻采取假离婚,债务归肇事者,所有的财产归另一方;更有甚者举家外出就此杳无音讯。由于受害人对侵害人并不熟悉,所以对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往往不知情,,以至于到了执行阶段,造成申请人举证不能,。

  4.相关职能部门配合不好,错失执行时机。这种情况大部分出现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案件中,,审判机构与执行机构由于工作上的脱节,导致案件不能全部或者部分不能执结。如交警部门在侵害人没有交纳相当于车辆价值款或没有提供有效担保的情况下将肇事车辆放行。另外从交警部门开始处理,,其间可能要经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由于没有对肇事车辆及时采取变卖保存价款的措施,等当事人申请执行时,该车的价值由于折旧及支付有关部门的场地费用,可能变为三文不值二文,甚至还不够支付场地费用。

  5.少数案件承办人责任心不强,怠于执行。我们大多数法官是能够时刻牢记“公平与效率”,工作踏踏实实,任劳任怨,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赞誉,密切了党群关系。但也有个别同志,思想觉悟不高,责任心不强,对受害人身体遭到创伤给其本人或家庭带来的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漠不关心,工作上按部就班。对申请执行人费尽千辛万苦查找的一点线索不认真对待,敷衍了事。对当事人提出的保全申请,要么迟迟不办,要么不认真核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甚至出现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将相关手续送达有关协助执行单位,以上都是一种怠于执行的行为,其结果一方面使当事人情绪激化,,另一方面又加深了处理矛盾的难度。如我们在执行一起案件时,申请人找出被执行人可能在保险公司有一笔赔偿款,但我们的承办人员却以是哪家保险公司,哪个营业网点为由,让申请人继续提供详细情况,结果贻误时机,等查到是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时,被执行人已将赔偿款付出并携款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