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过程中征地博弈分析

发布时间:2019-08-28 17:23:15


  [摘要] 城市化伴随着大量土地被征用, 这引发了地方政府、农民和土地开发商三者的利益冲突。本文简要阐述了现阶段城市化过程中地方政府征地的现状, 运用博弈分析方法, 对农民与征地方的各种博弈关系进行分析, 剖析了在征地过程中失地农民与地方政府、开发商在征地补偿、再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矛盾, 并提出了缓解矛盾的思路。

  [关键词] 城市化; 征地; 博弈

  [中图分类号]F321. 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6922 (2006) 0220015204

  Game ana lys is of land expropr ia t ion in urban iza t ion

  PAN Yang2b in1, ZHEN G Q ing2chang2

  (1. Colleg e of E conom ics and M anag em ent, Fuj ian A g ricu ltu re and Forestry U niversity ; 2. Colleg e of H um anities and S ocial S ciences, Fuj ian A g ricu ltu re and Forestry U niversity , Fuz hou, Fuj ian 350002, Ch ina)

  Abstract: The urbanizat ion leads to that a large amount of land is exp rop riated, w h ich causes the interests conflict amonggovernment, farmers and land developers. Th is paper discusses the current situat ion that the government exp rop riates theland in the urbanizat ion, by the analyt icalmethod of game theo ry, dealsw ith the game relat ion betw een farmers and localgovernment. M eanw h ile the cont radict ion betw een the lo st land farmers and the local government in the land exp rop riat ionin term s of compensat ion, emp loyment and social security are expounded, and some countermeasures fo r so lut ion are putfo rw ard.

  Key words: urbanizat ion; land exp rop riat ion; game theo ry

  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 农村土地特别是城郊农村的土地大量被征用, 由此产生了一个庞大而又特殊的社会群体—失地农民。由于在征地过程中普遍存在补偿标准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不合理、安置制度有缺陷等问题, 地方政府、失地农民、开发商等的各种利益在不同主体间不断地调整, 失地农民与地方政府、开发商之间的矛盾日趋尖锐。

  据估算, 按照目前的城市化进程, 今后我国政府每年需征用农民土地至少33. 5 万公顷, 每年至少会产生700 万的失地农民[1]。失去土地以后, 农民得到了地方政府和土地开发商所支付的数额不多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费, 但这些费用难以让失地农民保持以前的生活水平, 加上再就业与社会保障问题还无法妥善解决, 使得部分农民陷入“失地又失业”的困境, 也因此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所以, 在征地过程中, 由于对征地补偿标准、失地后再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的不满, 很多农民抵制征地, 纷纷要求提高补偿的标准, 这给地方政府的征地工作带来了影响, 甚至使许多重点工程受之影响而受阻, 三方利益都受到损害。所以, 如何处理好三者关系, 缓和三者矛盾, 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失地农民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矛盾

  (一) 征地与补偿

  征地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依照法定程序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 并依法给予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和原土地使用者一定补偿的行为。农地的征用补偿有4 个方面: 青苗补偿费、劳力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费与地上附着物补偿征用时直接支付给所有者, 安置补助费则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予以发放, 土地补偿费则归农村集体所有[ 2 ]。为保证征地补偿费的统一管理和使用, 保证公正、公平、合理的安置, 很多地方没有直接将劳动力安置费发放到个人, 而是先作为集体资产保存, 将收益分给农民。以厦门地区某农场为例, 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 到2004 年底, 该场的土地90% 已被地方政府征用[3] , 几年来该场总共收取了几千万元的征地款, 场里就把这些钱贷给地方政府, 每年收取一定的利息, 用这些利息收入保证农场员工基本生活、医疗保障方面的需要。这几年来, 由于某些主客观的原因, 村民纷纷要求进行货币安置, 要求对集体资产进行处置, 如果按照村民的要求进行分配的话, 实际上每个人最后能拿到手的钱也只是区区几万元。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 也是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征用农地时所付的补偿费, 能不能抵偿这两个“基本”是农民是否同意征地的重要参考依据。一方面, 几乎所有的农民都认为补偿费太低。目前, 很多地方都执行旧的征地补偿标准, 但这几年土地市场价格不断上升, 而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却没有提高。每人拿到手的几万多元作为农民失去生产资料后一切支出的来源, 对于那些已经习惯了靠出租房子为生的村民来讲是远远不够的。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给予农民的货币补偿数额与地方政府将土地转让给土地开发商的价格差额巨大, 引起农民的心理不平衡, 他们认为地方政府是在赚自己的土地钱, 纷纷要求地方政府再给予补贴。地方政府虽然也考虑到农民的困难并且力图给农民带来更多实惠, 但是, 地方政府更多考虑的是推进城市化所需要的开支与自身财力不足之间的矛盾, 同时也考虑如果过于抬高土地转让价, 开发商如无利可图,将放弃投资, 城市化的进程将会受阻。

  (二) 失地与再就业

  虽说征地补偿能暂时缓解失去土地给农民带来的压力, 但是这只是暂时的, 有限的补偿费用不能给失地农民带来长期的生活保障, 只有真正实现农民从农业到非农的有效转移, 农民得到再就业,才能根本改变失地后出现的困境。可以说, 失地农民的再就业问题如果处理不当, 就会酿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进而影响社会稳定。因此, 失地农民如何再就业是关系到城市化建设能否获得一个稳定环境的根本所在。

  以沿海某地为例, 在现有的近4 万名失地农民中, 约1ö3 通过各种途径实现了再就业, 另有1ö3 偶尔打打零工, 剩下的失业在家。失地农民领到的补偿款, 一般只有1- 3 万元, 用不了几年就会花光[4]。而且大部分的失地农民都处于35- 45 岁年龄段, 相对于年轻一代, 这些人缺乏知识、文化层次低, 缺乏对于就业岗位的竞争能力。而这部分人在家中往往是上有老下有小的顶梁柱, 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会对整个家庭生活产生极大的威胁。

  虽然在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问题上, 地方政府采取了种种措施, 对失地农民实施各种优惠政策, 但是毕竟僧多粥少, 城市化过程对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作出了巨大贡献, 但当地农民直接享受到的份额是有限的。所以, 再就业机制的缺失使得失地农民与地方政府的矛盾日益加深, 进而影响了征地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