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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22条 宣告失踪的撤销

发布时间:2019-08-20 01:53:15


《民法通则》第22条 宣告失踪的撤销

《民法通则》第22条 宣告失踪的撤销

第二十二条【宣告失踪的撤销】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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