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援引莫须有条文判案黑色幽默

发布时间:2019-08-25 03:11:15


  《民法通则》只有156条,但是,,法官竟援引第130条、159条判案。但是,《民法通则》第130条是关于共同侵权连带责任的规定,而这起案件属于合同纠纷;而且《民法通则》总共才156条,根本没有所谓的“第159条”。近日,,。目前,再审。(4月1日《潇湘晨报》)

  说老实话,笔者并不是第一次“拜读”判决书出错的新闻,据媒体报道,有的法官炮制出两份完全不同的鸳鸯判决书糊弄当事人,有的判决书徇私枉法、显失公正。有的法官把“被告”写成“原告”,制造的判决结果无法执行。有的法官先制作判决书,再开庭审判。愚人节来了,?与徇私枉法的腐败判决书比起来,法官援引并不存在的法律条文判案,实在荒唐得没有一点“技术含量”。不知是法官粗心大意还是严重失职?法官犯这样的低级错误还真算是法律界的“黑色幽默”,令人啼笑皆非。

  众所周知,判决书是一种非常严肃的法律文书,它代表着法律的尊严,昭示着社会正义。而漏洞百出的判决书真实出笼,岂不是藐视法律、拿公众开涮、对社会正义的一种无情伤害?虽然这类判决书只是司法个案、不具有普遍意义,但是它给当前法律工作、法官队伍建设敲响了警钟。

  我国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已经推行多年,司法资格考试难以通过是不争的事实,《法官法》对法官素质也有明确的要求。按理说,从法律人才中“优中选优”,法官队伍素质应该有了明显的提高。然而援引并不存在的法律条文判案,连法律文书都不会写,如此严重不负责任的人尸位素餐地做着法官,简直不可思议。幸亏这只是一起民事案件,如果是人命关天的大案要案,那可不是闹着玩的。而且笔者还想问的是,无厘头判决书的背后有没有司法腐败、权钱交易?这些问题一方面需要当事法官自证清白,另一方面也需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不能改正了事。

  其实,荒唐判决书的后果不仅在于制造司法笑料、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而且会破坏公众对司法诚信与审判质量的信任心理,。笔者注意到,该事件已经引起了重视,。。但是笔者认为,对于这样“江湖郎中”式的荒唐法官就应该取消他审案及制作法律文书的资格,还要追究其乱作为的责任,直至清除出法官队伍。避免错误判决伤及无辜,伤害法律公信力。从《法官法》第32条、第33条也可以找到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当事法官刑事责任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