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侵权法律责任浅论协议离婚财产分割

发布时间:2020-05-28 02:29:15


[导读]

离婚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沈杨

“第三者”概念的界定

笔者认为,“第三者”是指由于过错而与有配偶者进行性行为(xingwei),侵害了对方配偶的合法权益,且造成损害后果的人。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首先,“第三者”必定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明知对方有配偶还与其发生性行为(xingwei),主观过错为“故意”。应当预见对方有配偶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了,但轻信损害可以避免而放任自己的行为,即存在主观“过失”;其次,“第三者”的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产生。该损害后果并不限于造成“离婚”的损害事实,只要第三者的行为被行为相对人的配偶知悉,并使其遭受物质损失或非财产损害,受害人就有权请求第三者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对“第三者”进行规制的必要性

在我国,很多人认为,“第三者插足”本质上是一个道德问题,法律不应过分干涉个人的私生活。在这种思想影响下,我国长期以来对于“第三者插足”行为的处理,主要求助于道德规范的约束,通过批评教育来解决问题。但道德这种方法由于缺乏强制性,使得在目前的现实条件下,受害者根本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事实上,“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不仅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家庭生活与稳定的社会环境,不利于下一代健康成长,而且直接导致恶性刑事案件相应增多,影响社会安定。

“第三者”侵害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三者”插足的行为,不仅使对方配偶的利益受到侵害,造成其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名誉、财产、身体遭受损失,而且会导致他人婚姻关系发生裂痕乃至家庭解体,因此,“第三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者”的民事责任应以损害赔偿为主,同时兼采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形式。“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由于受害配偶受到的损害往往以精神损害居多,所以应以精神损害赔偿为主,财产损害赔偿为辅。

“第三者”插足行为侵犯了他人的配偶权,理所当然要赔偿损失。而就配偶权而言,丈夫或妻子拥有的这一神圣权利,具有对内对外两方面的职能。对外是“第三者”不得侵犯,对内是丈夫或妻子一方也不得搞婚外恋出卖这一权利。因此,有过错一方的丈夫或妻子也应向受害的一方赔礼道歉,情节严重的应该赔偿。离婚时,有过错一方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应承担更多的责任。即使夫妻之间不离婚,这种赔偿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我国新《婚姻法》对此已有明确的规定。第三者的行为就实质而言,是违背公序良俗、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就法律而言,也完全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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