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房添烦恼 律师解疑惑离婚共同财产分割

发布时间:2019-08-07 14:35:15


[导读]

离婚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本报讯 最近,家住南河滩的六旬老人金大妈(jindama)很烦恼,因为她在给儿子赠与一套房子的问题上遇到了意想不到的麻烦,幸好金大妈(jindama)及时和本报法律热线取得了联系。晚报热线律师耐心为她分析案情,提醒她相关事宜,这才解开了老人的困惑和心结。
  市民:
  赠房子碰到大麻烦
  金大妈告诉记者,自从多年前老伴去世后,自己就一个人住在一套80多平米的私房里。金大妈只有一个儿子,结婚以来和儿媳妇一直都在西固居住,两人之间的感情不是很好。2009年,金大妈觉得趁自己身体还可以,想把自己所住的房产赠与儿子,于是她和孩子一起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之后便把房子过户到了儿子名下。“虽然房子过户了,可我还是一直在里面住着。没想到今年7月,儿媳妇终于和儿子感情破裂闹起了离婚,离婚的时候儿媳妇说这套我赠给儿子的房子是属于他们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要求平分!这怎么可以啊,我还在里面住着,叫我去哪里?再说我和儿子之间的协定,和儿媳妇有什么关系?”金大妈越想越着急,百般无奈之中她想到了晚报的《法律热线》栏目,于是立刻给热线2131263讲述了自己的烦恼。
  律师:
  赠送要办齐法律手续
  本报热线律师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倪得宾律师在详细分析案情后告诉金大妈,《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3)遗嘱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而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金大妈在儿子婚姻存续期间赠给儿子的房屋,因为没有明确说明是给儿子个人的,而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儿子与儿媳离婚时,儿媳是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分割受赠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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