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出法规引起热议 “出嫁女”可否享受集体财产

发布时间:2019-08-22 23:46:15


9月2日,监督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提交相关的专家讨论会讨论。

  由于该《规定》是第一次对农村“出嫁女”的权益保护等棘手问题作出规定,因此引起了与会专家的关注,并引起各方热议。

  “出嫁女”并非“泼出去的水”?

  在本报今年8月开展物权法讨论时,南宁市石埠镇的黄先生曾来电反映,他母亲是“出嫁女”,江北西堤被征地后,其他人都得到了相应的分红和补偿,但村干部却说他母亲是外姓,所以没得到任何分红,这是否合理?按《规定》,类似的问题将有一个合法的解决渠道。

  在《规定》中,最令专家注目的是第四章关于“农村集体资产分配”的论述。相关条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享受农村集体资产分配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或剥夺。因户籍政策原因,户籍不能迁出集体经济组织的已婚妇女及其子女,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和义务……记者发现,《规定》不但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确定范围,并拟对“出嫁女”享受集体资产收益分配问题作出规定。但与会专家就出嫁女是否可享受集体资产、以及除了户籍标准外,还应当采用什么样的标准、通过什么样的程序来规范“出嫁女”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激烈讨论。草案同时规定了农村集体资产分配的前提、分配的原则和程序。

  另外,还规定了对农村集体经济分配资产不服,可以依法提出的处理渠道。

  “出嫁女”权益列入立法计划

。“说明”披露,近年来南宁市的农村集体资产存量迅速增长,到2004年底,全市1481个村委会、32903个村民小组农村集体资产总额已达到22亿元。“说明”表示,目前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还存在较多问题,在集体资产分配上存在不公现象,存在侵占、私分、无偿占有、低价承包、变卖、折股等损害农村集体资产的情况。因此,为了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急需指定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的地方性法规。

  记者了解到,针对农村集体资产存在分配不公,侵害“出嫁女”权益问题,南宁市相关领导曾批示要加强其管理工作。从2004年11月开始,、,以及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等部门曾组成联合组调研组,先后到兴宁区、江南区、横县和上林等地进行专题调研,为立法作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