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的撤销需要什么条件

发布时间:2019-08-29 04:53:15


  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为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宣告失踪的撤销需要什么条件?宣告失踪的撤销法律后果是什么?下面由小编为您整理。

  一、宣告失踪的撤销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失踪人重新出现或知道其下落的事实。如果失踪人回到住所、居所、工作单位,或者其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戚、朋友以各种方式知道了真实下落,失踪人就可以重新亲自处理民事关系,或者授权其他人处理。这样,失踪人就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民事活动,不需要财产代管人帮助处理债权债务关系。

。失踪人重新出现后,,也可以委托其他人代为申请。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即失踪人的近亲属、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果失踪人本人及其近亲属都不提出撤销申请,,虽然本人已经出现,在法律上,该人仍然是失踪人,不能亲自参加民事活动。

。。,作出撤销宣告失踪的判决。

  二、宣告失踪的撤销法律后果:

  (1)失踪宣告撤销后,原为失踪人设立的财产代管人即当然消灭其资格,其管理权复归于本人。

  (2)死亡宣告撤销后,发生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两方面的效力。

  关于财产关系的效力;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但依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占有人返还原物时为管理财产所支付的费用,可以请求补偿。第三人合法取得原物的,可以不予返还。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关于人身关系的效力:配偶尚未再婚的,其婚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配偶已经再婚,其再婚效力不因撤销宣告而受影响,即使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也相同。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宣告失踪的判决撤销后,财产代管人的身份也就没有了,财产代管人应将管理的财产移交给本人,并汇报与财产有关的民事活动。因财产代管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本人造成的损失,财产代管人应当赔偿。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宣告失踪的撤销需要什么条件的相关法律知识。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责任编辑:王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