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湿地保护的立法完善
发布时间:2019-08-15 22:11:15
核心内容:湿地是地球上水陆相互作用形成的独特生态系统,是人类重要的生存环境何维持生物多样性的重要保证,它在抵御洪水、改善气候、维护区域生态平衡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那么就应该被保护起来,因此是否应该进行立法的呢?下文小编与您一起探讨。
我国湿地是世界上野生动、植物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但是,近几十年以来,由于对湿地的盲目开垦和改造以及过度利用生物资源,造成我国湿地污染加剧,生物多样性严重受损。
一、湿地生物多样法律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目前有关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规定
近十多年来,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其中有很多涉及到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我国通过《宪法》、《环境保护法》等作了具体的规定。另外,一些专门的法律也作了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具体规定,如《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渔业法》以及《土地管理法》等。一些法规对此也有规定,如《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
湿地生态系统是目前世界唯一有公约的生态系统。我国也早已经成了该公约的成员国,但是,目前我国国内还没有一个具体的保护湿地生物多样性的法律法规来保护湿地。
(二)中国湿地生物多样性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积极参与了国际社会的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国内有些地方也制定出了适合本区域的法规规章,但随着实践活动的深入,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存在着的一些问题也就随之显现,主要表现在:
1、立法系统性和完整性的缺乏。我国虽然早于1992年7月31日就正式宣布加入《湿地公约》,但在我国三大生态系统中的森林和海洋均已通过专门立法得到保护的情况下,湿地却并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保护,造成了我国湿地资源法律保护的真空。对湿地的规定都分散在不同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中,所有的规定显得散乱,缺乏系统性。
2、地方法规的不完善。目前我国有关湿地生物多样性的地方性专门立法却相对较少,更多的只是地方政府的法律强制力和执行力都较低的规定、通知。另外,此类法规、规章大体上都是原则性规定居多、具体性的规定不足,这就使得既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可操作性和对湿地的保护力度都不够。
3、法律法规不能有效执行。我国在湿地保护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存在极大的不足。国家已经出台的与湿地资源有关的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等,一些区域又还没有配套的实施办法予以支撑,使得湿地资源管理部门之间分工不均,执行不协调,导致法律法规出现执行上的空白或冲突,这就加剧了法律法规得不到执行的恶化。
二、中国湿地生物多样性法律保护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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