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缴纳和退还医疗诉讼费用?

发布时间:2019-08-16 04:28:15


  核心内容: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诉讼费由败诉的一方承担,所以,原告方在缴纳诉讼费时是“预先”缴纳,待判决下来后,,分担诉讼费的比例,再行确定诉讼费。下面由小编为您介绍医疗诉讼费用缴纳和退还的相关知识,感谢您的关注。

  【医疗诉讼费用的缴纳和退还】

  1、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2、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1)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2)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3、;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

  4、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

  5、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

  6、,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7、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8、,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

  9、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终结诉讼的案件,依照本办法规定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