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十余年后又起波澜历经两审再审法院维持原判
发布时间:2019-08-25 22:02:15
1997年4月底,周某夫妇的孩子在省立医院救治期间病故。这一起已经尘封10多年的医患纠纷如今再起波澜,,周某不服提出上诉,后又撤回上诉,继而又向合肥中院提出再审,经合肥中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日前已作出了再审判决。
周某诉称,1997年4月底,原告之子因高烧不退住院,后诊断为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住院4个多月被告护理不负责任延误了病情,孩子病情日趋严重。后经转院复诊又回到被告处治疗,但被告仍对孩子不管不问,最终导致孩子病故。因双方纠纷迟迟未能解决,孩子遗体仍在殡仪馆冷藏至今未能火化。现诉请判决被告赔偿各项费用305606元。
医院辩称,经相关机构鉴定,在该起纠纷中医院不构成医疗事故。1997年10月,双方已达成了经过公证的协议,医院给予患者家属补偿27000元,作为该起纠纷处理的一次性补偿,并且原告实际也领取了这笔补偿款。原告在长达11年后再次起诉,既违反协议约定,又没有证据证明时效中断,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医患纠纷发生后,双方在1997年10月已达成协议并经过公证,该份协议内容表明给予患者家属经济补偿27000元作为此事处理的一次性终结。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因此该协议对原、被告双方均有约束力,对协议约定的内容双方均应遵守。
原告在协议签订后依约领取了补偿款。因此基于该医患纠纷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因原、被告履行该协议的行为而消灭。现原告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该协议。因此,原告再次要求被告履行赔偿义务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阮震波 郭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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