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是受诉讼时效限制吗
发布时间:2019-08-09 09:00:15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是受诉讼时效限制吗?确认合同无效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理由是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应属确认之诉,而不属于诉讼时效的客体范围。此外,无效合同的确认是一种事实确认,,时间的经过不能改变合同无效的法律性质。
一、理论支点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的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时效分为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两种。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持续不行使民事权利的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不同于权利失效期间,权利失效期间,即权利人丧失相应权利的期间,是指权利人在相当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依特别情事足以使义务人正当信任债权人不欲使其履行义务时,则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再为主张。因此以“权利失效”称谓上述原则,似较妥当。《意大利民法典》、我国《澳门地区民法典》均有关于权利失效的规定。如我国《澳门地区民法典》第291条(时效、失效及权利之不行使)规定:所有权、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地上权及地役权均不受时效约束,但在法律特别规定之情况下该等权利得因不行使而消灭;在后一情况下,适用失效之规则,但另有规定者除外。
权利失效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存在明显区别:
第一,两者适用范围不同。权利失效的适用对象得为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等权利;而诉讼时效期间的适用对象仅限于请求权。
第二,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构成权利失效,不仅要求权利人在失权期间内不为权利的行使,还要求有特别事实,足以导致义务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信赖权利人不会再行使权利,方发生权利失效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产生,一般只需要有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要件。
第三,。法官得依职权审查失效期间是否届满;但不应主动审查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已经届满。
二、实务争点
无效合同在合同法理论中一般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共利益及善良风俗,自始无效的合同。但我国法律并未对无效合同的确认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作出规定。2008年8月21日,。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确认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一直是处理纠纷必须面对的问题。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请求确认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应当受到诉讼时效限制,其理由是:无效合同的当事人对于合同酌无效性原因都是明知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因此,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的确认也应适用诉讼时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的确认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其理由是:,而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另外,如果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因为时间的经过而消失,那么必然导致非法利益将变成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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