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合同

发布时间:2019-08-09 05:25:15


进口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合同

合同号 年/号


为甲方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公司为乙方
双方就进口货物的运输预约保险议定下列各条以资共同遵守:
1.保险范围
甲方从国外进口的全部货物,不论运输方式,凡贸易条件规定由买方办理保险的,都属于本合同范围之内。甲方应根据本合同规定,向乙方办理投保手续并支付保险费。
乙方对上述保险范围内的货物,负有自动承保的责任,在发生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损失时均按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2.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以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CIF)即货价加运费加保险费为准(运费可用实际运费,亦可由双方协定一个平均运费率计算)。
3.保险险别和费率
各种货物需要投保的险别由甲方选定并在投保单中填明。乙方根据不同的险别规定不同的费率。现暂定如下:

货物种类


运输方式


保险险别


保险费率


























4.保险责任
各种险别的责任范围,按照所属乙方制定的“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海洋货物运输战争险条款”、“航空运输综合险条款”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为准。
5.投保手续
甲方一经掌握货物发运情况,即应向乙方寄送起运通知书,办理投保。通知书一式五份,由保险公司签认后退回一份。如果不办理投保,货物发生损失,乙方不予理赔。
6.保险费
乙方按甲方寄送的起运通知书照前列相应的费率逐笔计收保费,甲方应及时付费。
7.索赔手续和期限
本合同所保货物发生保险范围以内的损失时,乙方应按制定的“关于海运进口保险货物残损检验和赔款给付办法”迅速处理。甲方应尽力采取防止货物扩大受损的措施,对已遭受损失的货物必须积极抢救,尽量减少货物的损失。向乙方办理索赔的有效期限,以保险货物卸离海轮之日起满一年终止。如有特殊需要可向乙方提出延长索赔期。
8.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