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调解书

发布时间:2019-08-31 19:54:15


  核心内容:原告上海A汽车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专业的进口汽车销售企业,自2004年起开始运作美国B公司城市轿车项目,由原告作为美国B公司在中国区域的唯一代理商。由于国家对进口汽车有严格规定,必须对车辆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否则不得在国内进行销售,为此原告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花费逾百万元对美国B公司的TOWNCAR STRETCH LIMOUSINE 120型轿车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申请进口汽车的3C认证,并于2006年8月4日取得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2008年2月原告发现被告上海盛世婚庆礼仪有限公司伪造并冒用原告的3C认证证书,在上海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其进口的4辆汽车进行报检。原告认为被告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148,770元。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78,69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盛世婚庆礼仪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19日赔偿原告上海A汽车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00元(已履行);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08元,减半收取7,254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共计10,274元,由原告负担1,274元,被告负担9,000元,与上述赔偿款一起支付给原告(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