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死亡 继承人继承股权

发布时间:2019-08-19 09:41:15


  导读:有限公司的股东突然死亡,继承人有权继承死者的股权吗?根据我国法律,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的资格,。

  【案情】

  被继承人胡某1965年生,2002年10月15日死亡。胡某与前妻陶某于1988年生育一子胡甲。后胡某与陶某离婚。2002年2月20日,胡某与张某登记结婚,2002年9月19日生育一女胡乙。郑某是胡某的母亲,胡某的父亲已先于胡某死亡。

  2000年3月17日,胡某与中电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发起成立了上海市新七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七浦投资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法定代表人胡某。其中,胡某出资2100万元,占70%;中电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资900万元,占30%。2001年6月22日,新七浦投资公司作为股东之一,发起设立上海市新七浦服装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七浦市场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其中新七浦投资公司出资24.5万元,占49%。市场公司后曾增资,注册资本变更为200万元,其中,新七浦投资公司出资170万元,占85%。

  胡某死亡后,因继承人对如何继承遗产协商不成,故张某和胡乙提起诉讼,要求:1、确认张某与胡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并进行分割;2、确认张某、胡乙在胡某所留遗产中的份额并进行遗产分割;3、确认张某、胡乙在新七浦投资公司中的股权份额。

  被告郑某和胡甲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胡某生前留有债务,且原告也认为胡某还留有债务,但原告在诉请中未予明确。原告张某与被继承人胡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有八个月,不可能有巨额的夫妻共同财产等。

  【审判】

  本案在审理中形成如下争议焦点:

  1、新七浦投资公司在2002年2月到10月的利润情况

  原告认为,根据2002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新七浦投资公司全年未分配利润约1500万元;新七浦投资公司于2002年8月对新七浦市场公司的投资从24.5万元增加到170万元,该增资145.5万元也属于新七浦市场公司的利润。被继承人胡某对上述未分配利润和增资享有70%的份额。因2002年2月到10月是胡某与张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原告要求按照比例分割上述利润。另外,双方争议的是2002年2月到10月的收益,被告虽提出要求扣除债务,但被告所述债务并非在上述期间发生,所以不应该在原告提供的报表中扣除。对于被告提出要扣除胡某治病期间发生的费用,原告认为,因该费用发生于2005年,也不应在2002年的报表中进行财务处理。被告提出的隐名股东的收益,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隐名股东不受公司法的保护,故也不应当在公司利润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