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职业经理人签定管理合同策略

发布时间:2019-08-25 21:12:15


  职业经理人是指具备一定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掌握企业经营权,并将经营管理工作作为其长期职业的群体。随着企业的发展,投资者直接和完全的控制企业已经不太现实时,势必有一些投资者以外的善于经营管理的专职人员参与企业的管理,于是职业经理人应运而生。对现代企业而言,职业经理人制度已经成为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由于职业经理人制度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较短,许多企业与职业经理人对双方的地位和关系并未形成正确认识,导致了各种纠纷的发生。明晰双方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关系已成为现实的迫切需要。

  一、企业与职业经理人的关系辩析

  (一) 关系定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职业经理人存在的一个基本前提是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即企业由股东投资形成,但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各方面的经营管理,而是全部或部分委托职业经理人进行经营管理。从股东角度而言,可以利用职业经理人的专业技能使企业能更有效率的经营;而职业经理人则不用自己投资,依靠自己的管理能力取得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和相对高额的回报。

  除了职务或报酬上的区别,职业经理人与普通劳动者在本质上并没有多大区别。简单来说,企业与职业经理人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同样适用《劳动法》的调整。:“实行公司制的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很明显也肯定了这一点。

  有些企业中职业经理人也可能持有企业的部分股权,但多数情况下并不妨碍双方的定位。以上所谓所有者是针对企业投资者整体而言的,并非指投资者个人。职业经理人持有企业少量股权的,并不足以代表所有者利益,因此其主要角色定位仍是经营者。当然,在公司大股东兼任董事、经理等职务的情况,则另当别论。

  (二) 关系的特殊性

  尽管与一般的劳动关系在本质上并无区别,企业与职业经理人的关系还是在诸多方面表现出一定的特殊性:

  首先,职业经理人掌握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在很多情况下代表企业的利益,如代表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等,其角色在相当程度上属于企业的代言人或委托人。从这个角度说,职业经理人与普通劳动者的立场存在冲突。

  其次,企业对职业经理往往实行特殊的薪酬、奖励制度,如年薪制、股票期权、营业收入提成等。这一点也有别于一般劳动者。

  (三) 对相互关系认识上的误区:

  相当部分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曾尝试引进职业经理人制度以改善管理模式,但结果并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仍在于对双方的关系没有理清。有的企业为了显示对职业经理人的信任,将企业全盘相托,实际上是使企业资产的安全依赖于职业经理人的职业道德,很难说是明智之举。这种作法不可取之处在于忽视了企业与职业经理人利益上的对立性。从理论上说,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设想是一种理想结合,但现实中并不尽然。一方面职业经理人是企业利益的代言人;另一方面,他又是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与企业存在利益冲突。作为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总是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一旦其权力失去约束,难免有损企业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