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相邻权的分类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9-08-21 21:52:15


  核心内容:房地产相邻权主要可以分为通行、通道相邻权,建筑施工临时占用邻地权,铺设管线相邻权,用水、截水、排水、滴水相邻权,防险相邻权,环保相邻权,通风、采光相邻权,地界相邻权,共墙相邻权,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相邻权,以下就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相邻权也称不动产相邻权,是指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在行使对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时,相互之间要求对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

  不动产通常就是指土地及附着于土地上的建筑物,即地产和房产,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房地产,所以不动产相邻权通常也就是房地产相邻权。相邻权、不动产相邻权、房地产相邻权这三个概念并没有什么实质区别。

  房地产相邻权的实质是对房地产相邻各方行使房地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合理延伸或必要限制。

  房地产相邻权是由法律所赋予的,它对相邻各方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延伸和限制是法律所允许的,是有关各方的法定权利、义务。

  我国现实生活中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房地产相邻权:

  (一)通行、通道相邻权

  (1)相邻通行权的主张必须以确有必要为前提。也就是说,只有在相邻一方的土地或房屋由于自然条件或其他原因限制,而处于相邻他方所有或使用的土地或房屋包围之中,致使其不通过他方土地或房屋就不能通行的情况下,相邻方才能主张其行使相邻权。如果除经由该土地或房屋通行外,尚有公共通道或其他通常可以通行,则相邻方一般无权主张“通行权”。

  (2)主张相邻通行权的一方应当选择给相邻他方造成损失最小的通行路线、通行方法,并且对所造成的他人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二)建筑施工临时占用邻地权

  最高法院意见第97条规定:“相邻一方因修建、施工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一方如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1、相邻一方因建筑施工需要临时占用相邻他方土地的,他方应给予便利,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土地的范围、用途、期限,土地权利人不得对临时用地人加以不合理的限制;

  2、临时占有方应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用地,使用完毕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因临时占用造成土地权利人损失的,占用方应当赔偿。

  (三)铺设管线相邻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的原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精神,在铺设电缆、管道、架设电线及其他空中线路时,如果必须经过相邻他方的地下或地上时,相邻他方不得拒绝或妨碍。双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协商确定补偿办法。

  (四)用水、截水、排水、滴水相邻权

  除《民法通则》第83条有原则规定外,最高法院意见第98条规定:“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第99条规定:“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预以补偿。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清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第102条规定:“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