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公民的身体权

发布时间:2021-01-31 11:34:15


  简论公民的身体权

  身体,是指自然人的生理组织的整体,即我们常讲的躯体,它包括头颅、四肢、器官等等。移植的器官如果和人体的其他组织合为一体,也就成为人身体的一部分。假牙、假肢、人工心脏瓣膜等移植器官,如果成为人体不可分割的部分,应该属于身体,但如果常人就可以自由撤卸、安装,则不应属于身体。,但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的第37条第2款规定了“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6条和第147条两处均提及了“侵害他人体”,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中明确规定,对于身体权受到侵害的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身体权是我国法律保护的权利之一。那么什么是身体权呢?身体权指的就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并能自由支配身体的各个组成部分的权利。它的客体是公民的身体,身体权就是要保持身体的完全、完整。下面仅就身体权的特点、侵害身体权的行为及侵害公民身体权的法律后果等作一简要阐述。

  一、身体权的特征

  1、身体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的身体。身体是构成一个自然人的全部生理组织的总称。即常说的人的肉体,它包含人天生的组织,亦包含因身体所需而植入体内,与人体成其不能分离的植入物或移植物,如移植的心脏、陶瓷的骨骼等。

  2、身体权是一种支配权,是公民对自己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支配权。如公民完全可以自己决定义务献血、死后捐献器官等。当然这种支配权不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任何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身体权。

  3、身体权的保护可以延续至公民死亡后。公民死亡了,但身体的完整性不得被破坏。如果根据社会利益确需利用身体,则必须依法进行。否则就构成侵害身体权的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刑法》第302条就规定了盗窃尸体、侮辱尸体罪。故侵害尸体行为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侵害身体行为的表现

  侵害身体权的行为就是指侵害自然人身体的组织,器官,破坏公民身体的完整性的行为。身体的完整包括形式上和实质意义上的完全、完整。形式完整,体现在公民对自身肉体、衣服在内的整个身体和附属物的完整。实质意义上的完整是指身体肉体组织的完整。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侵害身体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三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