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要注意! 返还借条要先把借款收齐 归还借条后不能再要剩余利息!!

导读:借条是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凭证。王某在还款时将30万元借条原件及利息结账单原件收回,即意味着双方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而且李某无证据证明其交回两份原件系受胁迫、欺诈而为,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

  2014年8月1日,王某向李某借款30万元并出具30万元借条一张,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3%,刘某为借款作保证担保。借款后,王某按约支付利息至2016年1月底,之后的利息未再支付。

  2016年7月4日,王某与李某对账,王某出具利息对账单一份,明确前述借款的利息从2016年2月1日起未付息。2016年10月26日,王某归还李某30万元,李某将其持有的30万元借条及利息对账单的原件归还王某。,要求王某支付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10月26日的利息54000元。

  提问:债权人归还债权凭证后,能否基于借条向债务人索求剩余利息?

  【律师解答】

  借条是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凭证。王某在还款时将30万元借条原件及利息结账单原件收回,即意味着双方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而且李某无证据证明其交回两份原件系受胁迫、欺诈而为,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具体理由如下:

  通常情况下债权凭证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债权人持有权利凭证时方得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依据生活习惯和常理,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时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当债务人履行义务后,债权人即应将债权凭证交还债务人,以示双方之间该债权债务关系不复存在。

  因此,归还权利凭证这一行为也就意味着债务人不再享有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即使有部分未履行的债务,也应当视为权债权人放弃了该部分权利。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债务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债权人在归还权利凭证时双方都希望发生“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这一效果,反之,则不符合当事人的预期,也不利于交易的稳定性和社会的安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