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公布《儿童法》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作为基本原则

导读:英国:公布《儿童法》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作为基本原则

    英国是最早针对儿童权益进行立法的现代国家,最早可上溯至16世纪。当时以英女王名义颁布的《伊丽莎白济贫法》中有针对孤儿流浪儿以及贫困儿童进行保护的内容。1868年颁布的《济贫法修正案》规定,父母故意忽略向其未满14岁并在其监护下的子女提供充足的食物、衣服、医疗或住宿的行为属于犯罪。1889年颁布的《预防虐待和忽视儿童法》是世界上第一个专门针对儿童权益保护的法案,该法案以防止儿童受虐待为目的,不仅规定了虐待、忽视儿童为犯罪,还增加了剥夺父母或监护人的监护权资格的规定。此后,1894年《预防虐待儿童法》及1933年《儿童及少年法》均对此进行了更细化的规定。

 

  20世纪中叶以来,随着《世界人权宣言》和《儿童权利公约》等重要国际文件确立“儿童应与成人一样享有权利”的权利理念,英国防止虐待儿童立法也随之不断完善。这期间,与此相关的法律有:1948年《子女法》、1956年《性犯罪法》、1959年《婚生子女地位法》、1960年《猥亵少年儿童法》、1980年《儿童监护法》和《收养照管法》、1989年《儿童法》。

 

  《儿童法》几乎将所有的关于儿童的法律结合到了一起,被当时的大法官称颂为“议会立法有史以来最全面深入的改革”,英国媒体则称之为“称民心的立法”。2000年和2004年英国又对《儿童法》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正,辅之以2000年《照管标准法》、2002年《儿童收养法》和《教育法》、2003年《健康和社会照管法》等法律。这些法律的陆续颁布,使英国防止虐待儿童的法律体系已蔚为壮观,相当完善,成为英美法系其他国家以及大陆法系国家相关立法借鉴的典范。

 

  《儿童法》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作为基本原则,对于儿童权益的保护非常全面。首先,虐待儿童的内涵非常宽泛,凡是影响儿童生理的、智力的、情绪的、社会的或行为发展的行为,均视为虐待儿童行为。

 

  英国高度重视政府机构在儿童权利保护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强调教养、保护儿童不仅是父母的责任,更是国家的责任。为此,从政府及国家层面而言,防止儿童受虐待的性质也经历了由消极到积极,由补救型到制度型的深刻变革。

 

(编辑:文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