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释义:第十三条

  • 颁布单位:义务教育法释义:第十三条
  • 更新时间:2013-12-06
  • 关键词:儿童 入学 少年 义务教育 规定 接受 人民政府 做好 实施

  【法条】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释义】

  本条是关于县、乡级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职责的规定。

  县、,是农村分级管理义务教育的基层单位,负责在本行政区划内组织实施义务教育,并对义务教育的实施工作进行全面督导。乡政府在管理本乡义务教育过程中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组织督促本乡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切实保障他们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同时要保证本乡义务教育的入学率和普及率。为了保证达到入学年龄的儿童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乡政府应按法律规定做好符合当地规定的入学年龄的儿童的入学登记工作,对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接受的新生做好统筹安排;乡政府或其所授权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按有关规定将入学通知发给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应在新生入学后,做好入学儿童、少年的核实复查工作。对接受义务教育有困难的儿童、少年,应积极采取措施帮助解决,如对家庭经济生活比较困难的儿童、少年提供免费教科书,对寄宿制学生补助生活费等。本法第44条第2款对此作了规定,即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免费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