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释义:第十条

  • 颁布单位:义务教育法释义:第十条
  • 更新时间:2013-12-06
  • 关键词:奖励 义务教育 规定 社会 个人 本条 组织 学校 突出

  【法条】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释义】

  本条是关于奖励的规定。

  奖罚分明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奖励不仅能够鼓励先进、弘扬正气,而且能对平庸者产生激励,对落后者进行鞭策。奖励与处罚并举在我国很多法律中都有体现。教育法第13条规定:“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理解本条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奖励的对象是社会组织和个人。在义务教育领域中,国家、学校、社会和家庭都承担着相应的责任,都是责任主体,都涉及奖惩的问题。我国1996年《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表彰奖励办法》规定,对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规划目标,工作成绩突出,符合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虽然对行政机关也有表彰奖励的规定,但行政机关很显然不是本条规定的奖励对象。家庭承载着教育子女的社会责任,其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是自然义务,一般也没有先进后进之分,因此家庭也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奖励对象。

  本条所规定的表彰奖励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主要是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居民组织及相应个人(如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教师等)。

  第二,奖励的条件是做出突出贡献。我国目前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决定了由政府一家包办义务教育不现实,除了由政府积极实施义务教育外,还需要社会的协助。从义务教育的特点看,要更好地实施义务教育,还必须要得到学校和教师的积极配合。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对社会、学校等在义务教育阶段的义务职责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