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释义:第五条

  • 颁布单位:义务教育法释义:第五条
  • 更新时间:2013-12-06
  • 关键词:第五 义务教育 人民政府 保障 义务 实施 少年 儿童 学校

  【法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家庭、学校和社会保障义务教育权利实现的义务的规定。义务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实现,需要国家、家庭、学校、社会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保障义务。

  义务教育制度是国家依法强制实施的教育制度,国家对这一制度的实施承担主要的保障义务。这里主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其他行政部门代表国家来履行关于义务教育的保障义务。国家的保障义务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总体保障义务。,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科学领导和综合规划、布置,确保本行政区域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第二,经费保障义务。,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第三,校舍保障义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为严重不良行为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及时予以维修、改造。第四,教师保障义务。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县级以上工作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第五,教学保障义务。、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行实施素质教育,以及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等。第六,就近免试入学保障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免试入学。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第七,其他保障义务。人民政府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