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先履行义务方中止履行

  秦律师:

  我厂与某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在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我厂向对方交付三吨乙醇,该公司收到货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货款。合同订立后不久,我厂业务经理即发现该公司的经营状况已经严重恶化,因欠债未还,,查封了财产。在这种情况下,请问:我厂可否单方中止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蒋先生

  蒋先生:

  来信收悉。在对方经营状况确实严重恶化,有可能履行不能的情况下,你厂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并通知对方。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若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合同当事人若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财产状况严重恶化,或具有其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从而危及到自己债权的实现时,有权中止自己对合同义务的履行,即行使不安抗辩权。根据来信分析,与你厂签订合同的那家公司经营状况恶化,负债累累,且财产已被查封,无相应的履行合同的能力,只要你有确切证据能够证明这一点,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但在你方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若该公司提供了适当担保,你厂就应当恢复履行,按时交货,否则履于违约行为;若该瓮接到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恢复履行能力又未提供适当担保,则你厂可以解除合同。秦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