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货补充协议

  台州市政府采购供货补充协议

  (编号:TZCG2004A—XY— )

  甲方:台州市政府采购办公室

  乙方: 授权浙江省台州市代理

  甲方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2004年第2、3季度计算机、打印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浙政采办字[2004]2号文件)精神,认可经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全省公开招标采购,确定为计算机、打印机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同时,经市、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和市政府采购中心考察和审查,确认贵供应商推荐的授权代理商 为台州市政府采购 协议供应(货)商,并在甲乙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现就台州市范围内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事宜达成以下条款。

  一、乙方向甲方保证认真履行签署《台州市政府采购协议供应(货)商承诺书》的条款,如违反愿意接受处理和处罚。

  二、甲乙双方在履行《浙江省政府采购供货协议》(编号ZZCG2004A—XY— )的同时,经甲方乙双方协商,以如下条款作适当修改:

  (1)原“第八条:验收”中的第五款内容,现修改为:台州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将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以及聘请的技术顾问履行监察、检查的责任。

  (2)供货商与采购单位签署采购合同,货到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支付货款。

  (3)原“第十七条:争议和解决”中的第二行内容,现修改为:如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台州市同级政府采购办公室提请调解

  (4)原“第十九条:违约终止协议”中的第一款内容,现修改为: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协议。

  (5)原“第十九条:违约终止协议”中的第二款第二行内容,现修改为:如有违反,台州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将依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6)原“第二十二条:协议生效”中的第三款内容,现修改为:本协议一式五份,乙方一份,市和三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各一份。

  (7)原“第二十四条:协议附件”中的内容:现修改为:附件1:《台州市政府采购协议供应(货)商承诺书》;附件2:《台州市政府采购协议供应(货)商月报价单》;附件3:《台州市政府采购协议供应(货)商月诚信评价表》

  三、甲乙双方经协商,采购单位在规定的采购数量20台( 含20台)和采购金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内采购方为本协议有效。

  四、履约保证金情况。凡经资格审核合格的台州授权供货商,在签署本协议前须交入贰万元人民币履约保证金。在协议履行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五、甲乙双方经协商,乙方须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每月5日前汇总上月协议供货的品牌、型号、数量、金额等有关内容的统计表,统一报市、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和市采购中心。联系电话:0576-8206705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再行协商。

  七、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台州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 (签字):

  地址:地址:

  电话: 传真: 电话: 传真:

  签约时间: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