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的种类及其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的种类及其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被确认为无效。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相互约束,如果合同被宣布无效就会使合同双方的目的落空,因此我国有关法律对于无效合同的认定是比较严格的。只有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才会被认定为无效。实践中无效合同的种类有: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另外,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56、58、59条的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主要有:

  1)、返还财产: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

  2)、赔偿损失—缔约过失责任;

  3)、特殊的后果: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追缴财产)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4)、《合同法》第57条的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5)、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