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 屋 买 卖 合 约

  房 屋 买 卖 合 约

  合约之一方(以下简称卖方):

  姓名:身份证号码:

  地址:

  合约之第二方(以下简称买方):

  姓名:身份证号码:

  地址:

  合约之第三方(以下简称经纪方):珠海市正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珠海市珠海柠溪香溪·62号

  电话:0756-2298881 传真:0756-2271688 银都分行电话:2137227

  经卖方、买方及经纪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买卖标的:买卖双方经协商须以下列条款通过经纪方出售及购入λ于珠海市

  (以下简称该房屋)之房屋。该房屋建筑面积

  为m2,其它附属面积m2(以房产证面积或确权面积为准)。

  二、成交价格:该房屋之成交¥价为单价元/m2,其中附属单价元

  / m2,总价元(大写)拾万仟佰拾元整。

  三、付款方式(在[]中打"√"选择):

  A、一次性付款[ ]

  (a)元须在签本合约之同时付清作为认购金;

  (b)元须在签正式房屋买卖合约前付清作为部分¥

  款,正式买卖合约须于20年月日之前签妥;

  (c)元须于买卖完成时(指房屋产权证书或正式购

  房合同已完备,下同)由买方付清作为¥价余款。

  B、按揭付款[ ]

  (a)元须在签本合约之同时付清作为认购金;

  (b)元须在签正式买卖合约时付清作为首期余款,

  正式买卖合约须于银行同意按揭时签妥;

  (c)元须于买卖完成并办妥他项权利登记后由贷款

  银行直接拨入卖方银行帐号作为¥价余款,银行实际贷款额与原贷款

  额之间差额由买方以现金支付。

  C、转按付款[ ]

  (a)元须在签本合约之同时付清作为认购金,卖方

  收款天内向抵押银行申请转按手续,并协助买方申请银行贷款手

  续;

  (b)元须在签正式买卖合约时付清作为首期余款,

  正式买卖合约须于银行同意转按时签妥;

  (C)元须于买卖完成并办妥他项权利登记后由贷款

  银行扣除卖方所欠款项后将余款直接拨入卖方银行帐号作为¥价余款

  银行实际贷款额与原贷款额之间差额由买方以现金支付。

  四、税费承担及交割:

  A、买卖完成时,卖方须负责将该物业交吉/买方同意连同该物业现有之租约

  一起购入该物业。

  B、该物业是以现状售予买方,而买方已检查该物业,故买方不得借此拒绝交

  易。

  C、在该物业交易完成之日(即交吉),卖方须付清一切有关该物业之杂费(

  如水电、管理、电话费及有线电视费等),并即时迁出该房户口。

  五、佣金及赔偿:

  基于经纪已提供之服务,经纪有权在此合约后向卖方收醛元及向买

  方收醛元作为佣金。

  六、Υ约责任:

  A、卖方须保证对上述房屋享有完整所有权,能完全支配及处理。有关该物业

  的产权瓜葛、债务、税项及租赁清还抵押等,卖方应在交易前清理完毕,

  并保证交易后买方无须负责,否则卖方应赔偿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B、经纪代卖方所收之临时认购金,由卖方收妥及签署本合约作实。如卖方拒

  绝收取该临时认购金及签署本合约,则该笔认购金在û有任何补偿情况下

  交回买方,买方将不得要求任何赔偿。

  C、如买方δ能履行本合约之条款以至本合约不能顺利完成,则已付之认购金

  将由卖方û收,而卖方有权再将该物业售予任何人,而卖方不可再为此而

  向买方进一步追究责任或要求赔偿损失。

  D、卖方在收取认购金后不依合约条款将该物业售予买方,则卖方除须退还所

  有买方已付之认购金外,并须以同等数目之金额赔偿买方以弥补买方之损

  失,而买方不可要求进一步赔偿或逼使卖方履行此合约。

  E、无论在任何情况下,若卖方或买方任何一方δ能依本合约之条款卖出或买

  入该房屋,则毁约之一方须即时付予经纪上述卖买双方的佣金作为赔偿经

  纪之损失。

  F、签署本合约后,如买卖双方在δ得经纪同意下协议取消本合约或私自交易

  ,则买卖双方将同时及分别成为本合约之毁约者,并仍须各自负责付予经

  纪应得之上述佣金,并支付给经纪方总房款10%的Υ约金。

  七、其它:

  A、经纪方负责跟进有关买卖过户等一切手续,直到该房屋买卖完成为止。买

  卖双方须提供齐全该房屋买卖所需之资料。

  B、合约取代任何过往之三方在谈判中的声称、理解、承诺与及协议。

  C、本合约签字或盖章生效,一式三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买方、卖方及经纪

  各持一份。

  八、补充: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