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利益共同体集体协议

  1994年利益共同体集体协议

  一、总则

,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厂“大计共商、目标同识;责任共负、风险同担;效益共创、利益同享”的利益共同体建设,发展和巩固经营者与生产者相互依靠、密切合作的新型关系,激发职工全员参与管理、投身改革的积极性,实现我厂“探索现代企业制度,推进企业结构优化,狠抓电炉工程建设,攀登百万特钢高峰”的方针目标,特由厂工会代表全厂职工与厂长代表企业行政签订1994年利益共同体集体协议。

  二、双文明目标

  第二条94年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应达到:

  1.产量:钢:134万吨;商品材“100万吨;

  2.产值:22亿元;

  3.销售额:44亿元;

  4.利税:3.6亿元;

  5.利润:1.25亿元。

  第三条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

  (1)年内完成大电炉、LF炉、VD炉和连铸机施工设计图,提出标准设备清单,开始设备订购工作。非标准设备选择制作单位,并落实订购合同。开挖大电炉、连轧机氧化铁皮沉淀池。

  (2)年内完成转炉厂3#连铸机移地改造和一轧厂成品料场改造。

  (3)带钢厂引进小四辊冷轧机电气系统更新项目一季度基本完成。

  第四条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确保全年安全目标实现,即全年无因工死亡事故;年千人重伤率≤0.25;月千人负伤率≤0.75;粉尘合格率≥60%。并完成以下劳动保护措施项目:

  (1)新上机动处化铁炉除尘设备。

  (2)耐材厂250m3石灰窑除尘及CO2回收项目上马。

  (3)厂职工医院增设高压氧仓。

  (4)完善一炼厂11#炉除尘设备。

  第五条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四有”职工队伍建设,实施“三文明”工程,办好第六届职工运动会,力争上海市文明“七连冠”称号。

  三、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根据《企业法》及《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厂长对企业负有全面责任,对全厂的生产指挥、经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第七条职工是企业的主体,在企业中处于主人翁地位。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是党政联系群众的纽带。工会依照《工会法》代表和组织职工参政议政,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厂长的管理权威,并履行各项社会职能。

  第八条根据工厂《全员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企业分别与职工签订个人劳动合同。职工经考核合格获得“上岗证”。上岗前应签订《上岗合同》。工会有权监督个人劳动合同执行情况。

  第九条因履行个人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按《厂劳动争议调解实施办法》处理。

  第十条企业执行政府规定的各类节假日制度,并根据生产经营实际,实行经厂职代会审查通过的《厂劳动作息制度》。

  第十一条根据按劳分配原则,企业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工龄工资制度,并发放各类规定的专项津贴。

  企业执行《上海市城镇企业最低工资收入试行办法》。

  94年职工人均收入继续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在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前提下有明显增长。退休职工一次性补贴人均不低于80元。

  企业工资、奖金等分配制度由企业职代会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深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练兵等群众性生产活动,实现94年企业质量创优、结构优化、降低成本等重点生产经营目标:

  (1)确保电炉钢全年完成58万吨。其中,一炼厂26万吨;二炼厂32万吨。精炼钢不少于20万吨。

  (2)力争带钢热送比达到70%以上。

  (3)一炼、二炼厂粗炼吨钢电耗比93年下降2%(一炼厂为554.15kwh/t;二炼厂为561.95kwh/t)。动力厂锅炉用煤比93年节约9000吨。煤气厂煤耗要降到290.815kg/k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