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网调度协议

保证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调度和并网运行行为,维护协议双方的合法权益,、、《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1章 定义与解释

    1.1 本协议中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义如下:

        1.1.1 电力调度机构:指_________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局/所,是依法对电力系统运行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的机构,隶属甲方。

        1.1.2 电厂:指位于_________由乙方拥有/兴建并/并将经营管理的一座总装机容量为兆瓦(mw)(共台,分别为号机组mw、号机组mw、号机组mw、号机组mw,技术参数详见附件二)的发电设施以及延伸至产权分界点的全部辅助设施。

        1.1.3 并网点:指电厂与电网的连接点(见附件一)。

        1.1.4 首次并网日:指电厂(机组)与电网进行同期连接的第一天。

        1.1.5 并网申请书:指由乙方向甲方提交的要求将其电厂(机组)并入电网的书面申请文件。

        1.1.6 并网方式:指电厂(机组)与电网之间一次系统的连接方式。

        1.1.7 agc:指自动发电控制(automaticgenerationcontrol)。

        1.1.8 avc:指自动电压控制(automaticvoltagecontrol)。

        1.1.9 rtu:指远动装置(remoteterminalunit)。

        1.1.10 解列:本协议专指与电网相互连接在一起运行的发电设备与电网的电气联系中断。

        1.1.11 特殊运行方式:指因某种需要而使电厂或电网接线方式不同于正常方式的运行安排。

        1.1.12 机组可用容量:指机组任何时候受设备条件限制修正后的出力。

        1.1.13 计划停运:指电厂机组处于计划检修、备用期内的状态,包括大修、小修、公用系统计划检修及电力调度机构要求的节假日检修、低谷消缺和停机备用等。

        1.1.14 非计划停运:指电厂机组处于不可用而又不是计划停运的状态。根据需要停运的紧急程度,非计划停运分为以下5类:第1类为立即停运;第2类为可短暂延迟但必须在6小时以内退出的停运;第3类为可延至6小时以后,但必须在72小时之内退出的停运;第4类为可延至72小时以后,但必须在下次计划停运以前退出的停运;第5类为超过计划停运期限的延长停运。

        1.1.15 强迫停运:第1.1.14款中第1、2、3类非计划停运统称为强迫停运。

        1.1.16 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指机组降低出力小时数折合成按铭牌最大容量计算的停运小时数。

        1.1.17 等效非计划停运小时:指非计划停运小时与非计划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之和。

        1.1.18 年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指双方根据设备制造商的建议和并网电厂发电机组的运行状况,按同网同类型机组分类而确定的任何一年计划停运的允许小时数。机组的年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分为大修年度的年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和无大修年度的年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

        1.1.19 年等效非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指双方根据设备制造商的建议和并网电厂发电机组的运行状况,按同网同类型机组分类而确定的任何一年等效非计划停运的允许小时数。本协议中仅指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非计划停运。机组的年等效非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分为大修年度的年等效非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和无大修年度年等效非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

        1.1.20 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指电力调度机构每日编制的用于确定电厂次日各时段发电出力的曲线。

        1.1.21 紧急情况:指电力系统内发电、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出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值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力系统稳定,导致电力系统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

        1.1.22 电力系统调度规程:指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制定的用于规范本区域电力系统调度、运行行为的规程。

        1.1.23 甲方原因:指由于甲方的要求或可以归咎于甲方的责任。包括因甲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1.1.24 乙方原因:指由于乙方的要求或可以归咎于乙方的责任。包括因乙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1.1.25 购售电合同:指甲方与乙方就电厂所发电量的购售及相关商务事宜签订的合同。

        1.1.26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来水达不到设计标准、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

    1.2 解释

        1.2.1 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协议的解释。

        1.2.2 本协议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 本协议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协议所指的年、月、日均为公历年、月、日。

        1.2.5 本协议中的“包括”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

        1.2.6 本协议中的数字、期限等均包含本数。

第2章 双方陈述

    2.1 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

    2.2 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3 在签署本协议时,、仲裁机构、、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2.4 本方为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协议的签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协议生效后即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